人民检察院的成立
从红色政权下过渡过来的新中国检察制度,一切都在司法环境的建立完善下步入一个新的台阶。
1949年9月21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通过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决定建立最高人民检察署,其职责是对政府机关公务人员和全国国民之严格遵守法律,负最高检察责任。
1949年10月1日,当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的声音从天安门城楼上传来,长安街上兴奋的民众没有意识到,中国人民检察也已经随着五星红旗的冉冉升起而步入一个新阶段。
就在同一天,毛泽东签署中央人民政府任命通知书,任命罗荣桓为新中国最高人民检察署第一任检察长。
当时,由于缺少实践经验和理论准备,新的检察体系在很大程度上借鉴了前苏联的检察理论和经验,确定了检察机关的垂直领导体制。在1949年12月中央人民政府主席批准的《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检察署试行组织条例》中规定:“全国各级检察署均独立行使职权,不受地方机关干涉,只服从最高人民检察署之指挥。”
建立之初的检察机关,即被赋予了特殊的地位。但同时,对检察人员也给予了严格要求。1950年9月4日中共中央决定,建立各级人民检察署,并指出:“苏联的检察是法律监督机关,对于保障各项法律、法令、决议等贯彻实行,是起了重大作用的。我们则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才开始建立这种检察制度,正因为它是不同于旧检察的新工作,很容易被人模糊。但因为它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武器,故必须加以重视。”为此,中央确定的检察官选任标准表现了此种重视之意,这标准是:“负检察责任的干部(指非技术事务性干部),必须政治品质优良、能力相当、作风正派之人,不可滥竽充数。因为这不同于普通司法机关。”
随后几年,人民检察署在各种尝试中不断完善,从垂直领导制改为上级人民检察署和当地人民政府双重领导,再到恢复垂直领导体制,从探索中发现缺陷,从失败中寻找方向。
1954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通过了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同时各级人民检察署也正式更改为人民检察院,逐步全面担负起审查批捕、起诉等工作,为新生的人民共和国的稳定和发展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
在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张鼎丞凭借着1204票赞成、1票弃权的优势,成为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也是共和国成立之后的第二任检察长,更是共和国第一个由人民代表选出的检察长。
之后便是各地各级检察院不断出现,铁路检察院、水上运输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也相继建立,检察机构遍地开花,检察制度出现一个发展过程中的高潮。
但这段时间持续不长,因为政治原因,如火如荼的检察制度最终半路夭折。
十年消匿重新恢复
当社会发展和法治高扬时,人民检察制度随之兴旺、发展;反之,社会动乱、法治衰微,司法制度尤其是检察制度就会遭受曲折和艰难。
1957年8月,铁路检察院、水上运输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随铁路、水上运输人民法院一并撤销了。此后,遭遇政治挫折的人民检察院陷入低潮,从1957年到1966年,检察职能已难于履行。
“大革文化命”展开到1968年上半年的短短两年里,全国检察机关大部分被激昂的革命群众砸烂。1968年12月11日,高检院、最高法、内务部军代表、公安部领导小组联合向毛泽东、中央、中央文革写了《关于撤销高检院、内务部、内务办三个单位,公安部、高法院留下少数人的请求报告》,被批准执行。随后,最高人民检察院同各级人民检察院一样,从一段历史中消失,而最高检所属的173名风华正茂的检察官被下放到湖北荆州沙洋农场劳动。
从1968年到1978年,这段在人民检察史上处于空白的阶段,是所有检察人心里都难以忘怀的阴影。那10年,历史上没有了检察制度铸就的辉煌,有的是无数宗扭曲司法的案件。1980年9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江华,在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报告说,“文革”中全国经过“法律手续”错误判处的“反革命”案件共175000多件、184000余人,已全部得到了平反或改正。他说,“文革”中的所谓“反革命”案件,冤错比例一般占40%上下,有的地区高达60%至70%,数量之大,比例之多,后果之严重,为建国以来所仅有。
除了心痛,当时的人民检察还有心寒——1975年1月修正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25条规定,检察机关的职权转由公安机关行使。
这几乎等于宣告了人民检察院的死刑,无数次面对刑讯的机关,也逃脱不了等待刑期的煎熬。
所幸的是,这段煎熬终于迎来了“平反”的日子。
1978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决定重建人民检察院,而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也明确规定重新设置人民检察院,并确定其根本职能是法律监督。
刚刚恢复最高人民检察院时,编制仅有90人,实际还不到这么多,但他们已开始履行职责,已经向世界宣布,中国恢复了司法监督。
1980年9月29日,对于中国检察史,对于中国法制史来说,是一个绝对难忘的日子。当天,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分别成立特别检察厅和特别法庭,专门审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主犯。同年11月2日,高检院检委会一致通过了《最高人民检察院特别检察厅起诉书》,将那些险些把共和国带入深渊的历史罪人送上了法庭,将人民检察院的形象重新树立在民众面前。
经历过重重波折的人民检察,逐步在新中国发展进程中发挥出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司法公正的作用,而它走过的每一步,都散布在检察史料和实物中,留传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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