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推进环境经济政策体系的七项内容之一,环保总局昨日宣布,将在自然保护区、重要生态功能区、矿产资源开发和流域水环境保护四个领域开展生态补偿试点。
环保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将通过试点工作,建立重点领域生态补偿标准体系,探索多样化的生态补偿方法模式,推动相关生态补偿政策法规的制定和完善,为全面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奠定基础。
环保总局近日印发《关于开展生态补偿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据上述负责人介绍,生态补偿机制是调整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相关各方之间利益关系的重要环境经济政策。自上世纪90年代起,环保总局已开始推动生态补偿机制方面的研究和实践探索,先后在河北、辽宁等地和24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开展了征收生态环境补偿费的试点。
2005年以来,环保总局先后配合国家发展改革委研究制订了煤矿开采的生态环境补偿政策,联合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制定《关于逐步建立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的指导意见》,开展了 “中国生态补偿机制与政策研究”研究,提出了建立生态补偿机制框架的政策建议。
据了解,环保总局将选择开展规范化建设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优先启动建设的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开展生态补偿试点工作;在开展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政策措施试点和深化煤炭资源有偿使用改革试点工作的地区开展煤矿等矿产资源开发的生态补偿试点工作;并积极配合财政、发展改革部门推动开展跨省流域生态补偿试点工作。(章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