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陪审员制度既是一种民主制度,同时又是一种司法制度,它强调任何人都有可能成为陪审员。因此,从陪审的本意来看,陪审员应当代表具有政治权利的各个阶层,而不是精英的代表。
第一次全国法院人民陪审员工作会议透露,最高人民法院酝酿出台文件明确:人民法院确定参加审判案件的人民陪审员,应当依法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表示:“人民陪审员的生命力在于其产生的随机性和代表的普遍性。”
人民陪审员制度既是一种民主制度,同时又是一种司法制度,它强调任何人都有可能成为陪审员。因此,从陪审的本意来看,陪审员应当代表具有政治权利的各个阶层,而不是精英的代表。
在一些法制发达国家,陪审员选择已经形成了比较科学的跨区(Crosssection)选择制度,即把一个地区分成若干陪审员选区,从每一个选区中选择相同人数组成陪审池(jury pool),以保障其随机性。而且还规定,如果在陪审员中把明显属于特定人群中的某一类人从陪审池中整体排除,那么这样的陪审团会被认为违宪,而导致整个审判无效。
陪审员反映立法所不能及时反映和不可能反映的社区道德观念。非职业“法官”对生活中自己身边发生的案件具有事实经验,比整天呆在法院的人更容易根据法庭展示的证据推断出案件事实。多数人的裁判综合了大多数人的感觉和经验,不容易出错。因此,这种多数人的综合应当体现平均人的经验。
另外,随机抽取陪审员能够使陪审员目标分散,防止司法腐败。
一个地方的法官、行政官员毕竟是少数,目标集中,容易成为贿赂或拉拢的对象。但随机抽签陪审员后,分散的目标不好贿赂。要事先贿赂,就要贿赂所有可能成为陪审员的公民,可能性很小。有时候,普通公民还会有一种逆反心态,你越是用权势来压我,我越是不买账。陪审制度使得司法作弊很难奏效。
当然,要真正达到上述目的,应当尽可能使可能成为陪审员的人的基数增大。在英美国家,除非因为年龄、精神状态不能对事物有辨别和认识能力,或者有犯罪记录等特殊情况,否则社区所有人都可能成为随机抽取对象。陪审团是社区的缩影和镜子,它应当包括不同年龄(成年人)、性别、职业、文化程度、种族的人。
肖扬指出,人民陪审员制度是化解社会矛盾的有效方式。对于目前人民陪审员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在人民陪审员的构成上,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人员所占比例过高,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人民陪审员的广泛代表性。的确,按现行法律要求,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与“社区缩影”式的陪审制度相比,在农村和城市,许多没有达到相应学历要求的农民和工人,很难作为群体代表参与审判。
另外,我国陪审员的数量有限,并非所有合格的人都可以成为陪审员,而是在合格人员中挑选一部分人“任命”为陪审员。2006年,各级人大常委会任命人民陪审员48211名,全年参加审理各类案件33.9万件,人均参审案件7.05件。这样做的问题是,一方面,只有少数人可能成为陪审员,另一方面是一个陪审员一年参加审理多个案件(人均参审案件7.05件)的审理,使陪审员成了半专业的法官,这不仅达不到前述的两个目的,还由于这些普通公民法官不受法院纪律制约,在有些地方反而成了新的腐败增长点。
我国陪审制要进一步增强其公正性,在规定随机抽取陪审员的同时,应当扩大陪审员的代表性,让有选举权、无违法犯罪记录的绝大部分公民都应当成为可能的陪审员;还应当扩大候选陪审员的数量,目前一个法院辖区只几十人、几人的数量,还不及当地法院专业法官的数量多,应当扩大到几百人甚至更多为宜。(重庆学者高一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