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评估外资并购是否影响国家安全,《反垄断法》也没有澄清是否由将来负责竞争事务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审查。此外,法律取消了明确集中申报标准的做法。这些都给企业和反垄断律师留下了诸多的“悬念”。
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审议正式通过。如果从1987年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共同立法算起,到今天为止,我国反垄断立法已历经整整20年。在此,笔者想针对目前国内市场上出现的“确诊的”和“疑似的”垄断现象,就人们能够期待《反垄断法》什么,随想一番。
首先,《反垄断法》可以更加有效地遏制目前中国市场上日益凸现的价格垄断,或称价格同盟现象,以保障消费者的利益。不久前,伴随着市场上猪肉和蛋类等居民生活消费品的价格上涨之势,某些行业,譬如方便面和乳业企业,在自主或是在行业协会的“协调”之下,打着“行业价格自律”的旗号,共同抬高商品价格或者取消价格优惠。针对这些严重损害市场竞争机制和消费者利益的行为,《反垄断法》至少提供了比现行《价格法》更有力度的处罚方式。
根据《反垄断法》的规定,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可以被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最高为该经营者上一年度销售额10%以下的罚款。而《价格法》的处罚主要是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但是,实践证明,违法所得计算非常困难。因为反垄断执法者必须确定一个不存在垄断行为时的“市场竞争价格”,这往往会让垄断协议者钻了空子,故意提高成本价格,声称自己根本没有“所得”,以逃避和减轻罚款。
按违法所得罚款,一度也是德国卡特尔局的做法,但也让官员们在很多案件的处理中深感无力。2005年,德国修改了《反限制竞争法》,采用欧盟竞争法以销售额计算罚款的规则,从而大大加强处罚力度。此外,针对当下行业协调涨价中,行会所发挥的损害市场竞争的“领导和协调”作用,在《反垄断法》通过时,立法者特别增加了对协会参与垄断协议的惩罚机制,不仅可以对行会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撤销登记。这无疑会让很多自以为是“企业保护伞”、“二政府”的行业协会审慎其言行。《反垄断法》不仅仅制止“价格垄断”,还将扩大到其他扼杀市场有效竞争、损害消费者的企业串通行为,例如企业以“画地为牢”的方式实施地方性市场垄断。
其次,对中国市场已经陆续出现的,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案件,执法机构和受害人曾面临“无法可依”的难题《反垄断法》提供了依据。譬如,河南省工商局曾经处理国内某大型航空公司利用其在当地的市场支配地位,通过实施“忠诚回扣”控制旅行社的机票销售,以排挤其他航空公司进入本地市场的行为。如果不是勉强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很可能将对此“束手无策”。此外,被称为民事“反垄断第一案”的“德先科技诉索尼案”,也同样面临无恰当法律适用的问题。
《反垄断法》“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相关规定将改变这一局面,为监管市场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提供清晰的法律基础。在市场具有市场控制力的企业,如果实施搭售、排他性交易、低价倾销以及差别待遇等限制竞争行为,可被处以最高为上一年度销售额10%以下的罚款。这样的罚款规定,与欧盟竞争法一致。日前,欧盟依此规则开出的最高“罚单”是2004年对微软的4.97亿欧元的罚款。
第三,《反垄断法》将改善当前我国企业合并的竞争审查,使之更加全面,并符合国际惯例,尤其是取消内资合并和外资合并的差别待遇。通过并购所形成的高度集中市场中的垄断者们,不论是“内”是“外”,都会有遏制竞争对手和剥削消费者的动因,此乃企业的“趋利之本性”所推动。《反垄断法》的出台,为中国对市场上的合并实施全面的竞争审查,提供了一个以经济理性分析为基础的法律框架。然而,新法同时也规定,除了考虑企业合并对市场竞争的影响,还可能考虑其他社会公共利益的因素。对评估外资并购是否影响国家安全,法律也没有澄清是否由将来负责竞争事务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审查。此外,法律取消了明确集中申报标准的做法。这些都给企业和反垄断律师留下了诸多的“悬念”。
此外,未来的反垄断法到底由谁来执行?当前我国的反垄断执法,已经形成了“多头执法”的局面:发改委负责价格垄断和与价格有关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工商局专门查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其中可以涉及价格问题;与此同时,工商部门和商务部又可以同时审查经营者集中。新问题是,《反垄断法》最终摒弃了原先在草案中长期坚持的“行业监管优先”的规定,表明反垄断机构有权管辖那些存在行业监管机构的,如电信、保险、银行等行业中出现的垄断现象。然而,我国现行的《电信管理条例》、《保险法》、《银行法》等部门法律和行政法规也明确规定,行业主管机关有权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其中应当包括垄断行为。那么,在多头管辖的情况下,到底是“都要管”还是“都不管”,这成为法律还需完善处。
《反垄断法》的颁布对完善我国市场经济迈出了关键的一大步。当然,是否真正有效,关键还要看日后决策者和执法机构真正反垄断的能力和勇气。(毛晓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