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酝酿考虑近2年时间,我省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已正式进入实质性操作阶段,将于近期在我省珠海等一些城市进行试点,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再次成为社会关注焦点。
●全国 每年上百万被害人因得不到赔偿身陷绝境
●我省 受害当事人无法获得经济赔偿比例高达75%
最高人民法院调查显示,绝大多数暴力刑事罪犯并没有经济赔偿能力,他们实施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等恶性犯罪后,给受害人及其家属带来了巨大的伤痛。
据对国内近年发生的特大凶杀案的抽样调查,涉及范围从张君抢劫杀人案(杀死或伤害50余人)、黄勇智能木马杀人案(杀死17名少年)、马加爵杀人案(杀死4名大学同宿舍同学)、杨新海流窜杀人案(杀死67人)、宫润伯变态杀人案(杀死6名佳木斯儿童)、个体屠宰户石悦军杀人案(杀死12人伤5人)到邱兴华案(杀死11人),发现几乎没有一个被害人获得过被告人的赔偿。这些大案的凶犯几乎都没有可供赔偿的财产,即使曾抢劫金铺的张君,死前也只剩2300元。
我们周围到底有多少这样无助的被害人?《公安研究》公布的数据表明,自2001年以来,我国每年刑事犯罪立案均在400万起以上,破案率均为40%—50%。那么即使不算已经破案的,我国每年有大约200万左右的被害人无法从罪犯那里获得赔偿。2004年为例,全国进入诉讼的刑事死亡案是2.4万余件,刑事伤害案是14.8万余件。除那些经济条件相对较好的受害人外,每年至少有上百万被害人因为得不到加害人的赔偿而身陷绝境。
省高院的统计显示,我省受害当事人无法获得经济赔偿的比例高达75%,截至2006年年底,我省无法执行的刑事被害人赔偿金额达数亿元之巨。前不久的2007年8月30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6劫匪专砸取款人头部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一被砸成植物人的受害人家属索赔1155万之巨,但这些劫匪根本就毫无经济赔偿能力,受害人曾经恩爱幸福的家庭已支离破碎。
●各国 已成刑事诉讼程序发展明显趋势
●专家 可避免受害人及家属“人财两空”
而注重刑事程序中对被害人的保障,已成为世界各国刑事诉讼程序发展的一个明显趋势。
据悉,新西兰在1963年建立了刑事损害补偿法庭,开始对刑事被害人进行补偿,成为第一个对被害人进行补偿的国家。此后,英格兰、美国、加拿大和澳大利亚等国,通过立法建立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陆续开始对暴力犯罪的被害人实行国家补偿。而早在1985年,联合国就通过了《为罪行和滥用权力行为受害者取得公理的基本原则宣言》,明确规定了缔约国对刑事及滥用权力的被害人的补偿制度。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赵宝成认为,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的立法模式,可以归结为两种:一是制定一个单独的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法;二是制定一个刑事被害人保护法或救助法。
今年3月15日,在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广东代表团提交的关注民生的二十三件法律议案中,就建议制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法》。
对我省即将试行的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中山大学法学院博士后聂立泽击掌叫好,他表示,“刑事诉讼是国家的公权,而刑事犯罪直接受害的是被害人和其家属,在文明社会,国家垄断了处理被害人与加害人的权力。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使得国家利益与被害人利益平衡协调,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切实体现了司法为民的宗旨。”
武汉大学著名法学家马克昌教授则称,“避免受害人及家属‘人财两空’,刑事受害人不再空赢一张赔偿纸,对老百姓而言,这正是该制度的最大意义所在。”
●资金 我省年均需10亿元补偿金
●来源 省财政支持或将成支柱
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面临的最大困难是,巨额的赔偿资金从何而来?
有专家撰文指出,需要有一个能协调各个司法环节的被害人国家补偿委员会,补偿款基金由中央财政与省级财政承担,县级财政因财力较弱,不宜参与分担。北京大学教授赵国玲也建议,补偿基金主体应为国家预算,同时还可以从刑事罚金、罚没财产、法院的诉讼费和社会捐助等渠道吸纳部分资金。
这笔补偿基金的预算到底有多大呢?多数学者认为,被害人补偿标准不宜高于国家赔偿标准,依这样的标准,如将人均补偿金推算为2万元,再按全国有100万急需国家补偿的被害人计算,保守估计,这笔补偿金的年均支出大约200亿元,而广东省则接近10亿元左右。
“这么巨额的资金需要省委、省政府统一协调相关部门来筹措,省财政的支持或许将成为该资金来源的支柱,”省高院一相关人士分析认为。
据记者了解,2006年全国有10个省份的法院系统开展试点,共为378名刑事案件被害人及其家属发放救助金超过780万元。虽然这些款项对于受害人以及家属来说,仍只是“杯水车薪”,但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已渐行渐近,对于那些急需救济的受害民众来说,无疑是一种莫大的福音。(记者 陈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