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赔偿作为国家赔偿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赔偿决定程序既不是审判程序,也不是行政程序,而是一个独特的介于两者之间的程序,由法院国家赔偿委员会以决定的方式进行。
有关专家认为,这种不伦不类的非诉讼程序严重影响案件质量,应在司法赔偿审理中推行合议制,才能更好地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副主任杨小军教授指出,虽然同属国家赔偿,但司法赔偿与行政赔偿适用的程序不同,司法赔偿的决定程序,没有具体规定,没有细则,没有标准。决定程序不公开、不质证、不辩论,一裁定终局,既非行政程序又非诉讼程序,不伦不类。当事人不服、不信、不履行,也无从救济。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国家赔偿办副主任洪其亚说,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国家赔偿案件应由赔偿委员会审理,赔偿办公室只是委员会的工作机构,无权直接审理和决定案件。长期以来,在司法赔偿的审判方式上,赔偿委员会只判不审,赔偿办只审不判,审理和决定环节分离,束缚了审判人员的手脚,也制约了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司法赔偿审判工作的开展。
《瞭望》新闻周刊了解到,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明确提出,赔偿办是一个审判业务部门,审理案件时应当组成合议庭。把国家赔偿案件由《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委员会审理,改革为由合议庭审理为主的模式。
这在《国家赔偿法》没有正式修改的情况下,提出了一个大胆的改革创新模式。但具体如何操作,最高人民法院没有作出相应的规定。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办主任赵英伟说,审理司法赔偿案件以合议制进行,既有助于提高办案质量,又能在保证赔偿委员会行使决定权的基础上提高审判效率。司法赔偿和行政赔偿都属于国家赔偿,行政赔偿部分,《国家赔偿法》规定了合议庭审理的模式;司法赔偿部分,《国家赔偿法》虽然规定的是赔偿委员会审理案件用决定的方式进行,但也没有赔偿办不能组成合议庭先行审查的禁止性规定。因此,司法赔偿可参照行政赔偿执行。
有关专家认为,司法赔偿审理中引入合议制,是在《国家赔偿法》原则和精神内的合理拓展,理论上不产生障碍,审判实践中切实可行。在具体操作上,可由赔偿委员会授权合议庭审理国家赔偿案件。合议庭的权限,可把握在对评论意见一致或者形成多数人意见一致的案件直接以赔偿委员会的名义作出决定,由赔偿委员会主任审定签发。但是对于疑难、复杂等重大或者新类型案件,合议庭仍应提请赔偿委员会主任提交赔偿委员会审理决定。
对于合议庭的审理方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开庭审理是合议庭审理案件的主要方式。这些专家认为,考虑到司法赔偿案件与诉讼案件相比所具有的特殊性,合议庭审理该类案件,宜暂不采取开庭审理的方式进行。主要基于:《国家赔偿法》在程序上不完善、不具体,以合议庭审理该类案件尚属于起步阶段,若实行开庭审理方式,操作起来相当困难,时机也不成熟。可以待法律规定完善和条件成熟后,再行开庭审理。对于案情复杂、争议重大的案件,合议庭应当按行政诉讼的审理模式,参照行政诉讼的相关规定进行听证。这样既符合法律规定,又贯穿了司法改革思想,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记者 黄豁 范春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