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一直执着于这项工作,因为每一次陪审都是维护公平与正义的实践。”9月3日,当人民陪审员赵维忠向众多职业法官谈起自己10年多的陪审员经历时,不无感慨。1996年被推荐成为陪审员,2005年被西安市新城区人大任命为人民陪审员,10年来,他参与陪审了各类案件380多件。
截至2006年底,像赵维忠这样的人民陪审员,在我国共有55681名。2005年5月至2007年6月,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案件644723件,人均审理案件13.82件,占普通程序案件总数的20.09%。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说,人民陪审员是“不穿制服的法官”。
既是民主制度又是司法制度
人民陪审员制度被认为是新中国的“司法传统”。肖扬说,它既是一种民主制度,又是一种司法制度。
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历史可以追溯到上世纪30年代初,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根据地、边区到解放区,都实行了人民陪审员制度。新中国成立以后,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1954年宪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照法律实行人民陪审制度”。而现行的人民法院组织法、三大诉讼法都有关于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规定。
2004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并于2005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关于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单行法律性文件。
肖扬说,中国特色人民陪审员制度作为一种全面体现司法民主,确保公正与效率,而又符合国情,易于接受的群众参与司法的机制,是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据统计,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的案件,80%以上做到了调解结案,当事人服判息诉率高,真正做到了“案结事了”。
“和法官一样,都有各自一票”
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决定,法院审判社会影响较大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或者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原告或者被告、行政案件原告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第一审案件,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
按照法律规定,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除不得担任审判长外,同法官有同等权利。符合担任人民陪审员条件的公民,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向基层人民法院推荐,或者本人提出申请,由基层人民法院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审查,并由基层人民法院院长提出人民陪审员人选,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我们在合议庭评议案件时,和法官一样,都有各自的一票。”赵维忠说,法官往往从法律的角度去考虑问题,而和自己一样的陪审员往往以一个普通人的思维,从社会情理的角度提出意见。在案件审理中,自己和法官不同的很多意见都得到了采纳,尤其在民事案件的调解中发挥了很大的作用。
基层普通群众所占比例不高
在9月3日举行的第一次全国法院人民陪审员工作会议上,肖扬坦陈当前人民陪审员制度运转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肖扬说,当前个别地方的人民陪审员参审率较低。在人民陪审员的构成上,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人员所占比例过高,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人民陪审员的广泛代表性。人民陪审员工作在各地进展不一,人民陪审员的参审方式和“同等权利”行使不平衡。同时,他认为现行法律和有关规定对陪审员缺乏切实有效的监督制约和惩戒机制。
据了解,目前受到大专以上学历的限制,人民陪审员中来自基层的普通群众比较少,比如农民、农民工所占的比例就很小。据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一项统计显示,河北省人民陪审员中来自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占到了75%以上,农民等基层群众所占比例较低。
肖扬说,人民陪审员的生命力在于其产生的随机性和代表的普遍性,不能出于缓解审判压力的需要或者方便陪审的考虑,将陪审任务固定地交给少数陪审员,应该充分尊重人民陪审员在参与审判中的独立地位、独特视角和朴素价值观。
“随机抽取”遴选方式正在讨论
为了完善中国特色人民陪审员制度,最高人民法院目前正在着手制定有关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三个司法解释和文件,其中包括如何确定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参审案件范围以及参加合议庭评议案件等内容。
“人民法院确定参加审判案件的人民陪审员,应当依法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在提交讨论的有关司法解释中,用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陪审员已经成为一种方向。据统计,全国已有937家人民法院实行了以“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人民陪审员参加案件审理,占总数的31.8%。同时,司法解释拟规定人民法院不得将人民陪审员固定或相对固定于某一审判庭、合议庭。
“执行陪审职务时与法官权利同等”,这是法律的规定,也是有关司法解释中将进一步细化的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释中拟规定,人民陪审员参加评议案件时,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案件的处理,有权独立发表意见,并依法独立行使表决权。
而对合议庭评议案件时的发言顺序、人民陪审员可以要求合议庭将案件提请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审理决定等规定,也正在征求意见。同时,在相关的司法解释和文件中,对于人民陪审员在参与审判活动中应当承担的职责也将进一步细化。(记者 刘晓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