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媒体报道,贵州省都匀市日前拨出专门款项建立专项基金,对在该市遭遇财产被盗、被抢的部分外来投资者、该市部分企业承诺,如公安机关在规定时限内未能破案,将对他们进行先行赔偿(9月2日《广州日报》)。
应该说,这种不能限期破案即由警方先行赔偿的做法,确实不乏可圈可点之处。相对于一些因为长期不能破案而遭受精神财产损失的受害人来说,都匀市的一些企业和个人是幸运的,因为他们能够得到公安机关的先行赔偿。赔偿的金额或许有限,但毕竟有比没有好。对此,相信很多人都能理解当地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优化招商投资环境的动机。但这种做法却有值得商榷的地方。
首先,硬性要求限期破案本身其实是有违客观司法规律的。在影视作品和现实生活中,我们经常可以看到上级机关要求限期破案的场景。虽然不少时候确实会出现皆大欢喜的戏剧性结果,但这并不意味着限期破案的举动都是合理的。因为能不能破案,很多时候并不是主观意志所能决定的。受一些客观因素的制约,有些案件本身就不能在规定时间内侦破。如果上级机关只是一味地硬性要求限期破案,难免会导致一些办案人员为了破案而不惜采取各种违法手段。
其次,这种不能限期破案即由公安机关先行赔偿的做法,本身缺乏实际操作性。比如赔偿标准的确定就是一件麻烦事。金额小的案件还好,也许公安机关还赔得起。但金额大的案件,公安机关怎么办?
当地公安机关这种拨出专门款项却只为部分人先行赔付的做法,本身难免给人一种选择性执法的感觉。报道说,目前这种做法实际上针对的只是一些外来投资者、纳税大户、诚信纳税人,这就难免让人心生内外有别、贫富有别的不公平之感。在依法治国已十年的今天,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绝不能只是一句空洞抽象的口号,这种耗费纳税人金钱,动用优势资源,却只为小部分人优先服务的做法,显然难以和公正、平等挂起钩来。
法治社会,依法办事是一切行为的基本要求。尤其是直接关系民众利益的案件侦破过程,就更应该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对于那些社会影响较大、社会关注度较高的案件,固然可以在人力、物力上有所倾斜,但这并不意味着非要限期破案不可。实际上,只要公安机关本身认真按照正常的法律程序尽心尽力了,即使不能限期破案,社会各界也并非不能理解、不能接受。因此,公安机关应有一个客观、理性的认识,不必人为地为自己增加压力,做出各种原本不必要也难以实现的承诺;更不必以牺牲法治精神和原则为代价,来刻意迎合少数人的需要。(作者:阮占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