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正酝酿出台规定明确:法院审判社会影响较大的第一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应当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该消息来自首次全国法院人民陪审员工作会议。
两种方案界定“影响大”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范围问题的规定(讨论稿)》中,最高法院提出两种方案界定“社会影响较大”。
第一种方案是,由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结合辖区群众的关注程度等因素,确定是否属于“社会影响较大”。第二种方案则倾向于具体列举“社会影响较大”的标准,例如:涉及群体性利益、当地群众关注、当事双方矛盾容易激化、涉及重大事项的行政案件等。讨论稿规定,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民事案件的原告或者被告、行政案件的原告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
陪审员坚持随机抽取方式
最高院在调研中发现,个别地方有将人民陪审员固定或相对固定于某一审判庭或者合议庭的做法。对此讨论稿明确:人民陪审员应当依法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表示:“人民陪审员的生命力在于其产生的随机性和代表的普遍性,不能出于缓解审判压力的需要或者方便陪审的考虑,将陪审任务固定交给少数陪审员。”
对于“人民陪审员是否必须具有较高的法律素养”的争论,肖扬也明确表示:“不能一味要求人民陪审员像法官那样,具有多么高的法律知识和审判水平。”
据介绍,讨论稿经过修改后有望尽快出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