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社科界联合会副主席、山东大学博士生导师包心鉴也认为,目前中国的慈善事业在官本位和权力本位的指导下,带有政府指令性、强制性,是靠权力支撑慈善事业的发展。
这就使得“慈善捐助形式化、表面文章太多,不是实实在在地在帮助别人。”包心鉴说。
同时,“大部分国有企业进行捐助,实质上只是国有资产的再分配和转移,这就失去了慈善本身的意义”。
功利性很强、官方色彩很浓、官本位思想比较严重。这是不少专家对目前中国慈善机构的总结。
但也有人指出,政府过多地参与公益慈善事业并非刻意。在现阶段,在公益行为还没有蔚然成风的阶段,这样的体制有利于基金的募集。
中华慈善总会会长范宝俊的看法是,中国的慈善机构有着很浓的中国特色,这一点是无可否认的。中国的实际情况是,有政府支持和引导的地区慈善工作就做得好一些。
但无法回避的是,在表面的积极繁荣下,却隐藏着“压力捐款”的负面影响———公众对于慈善捐赠的“反感”,挫伤了积极性,这也是专家们强烈要求政府退出慈善公益事业的缘由。
让慈善回归民间的呼声越来越高。第三方力量开始凸显。
作为政府和市场二者之外的第三部门,公益机构的“市场不为,政府不能”的力量渐为强大,也为慈善事业带来了些许春风。
在中国官方最近宣布的2006年度“中华慈善奖”50个候选名单中,“顺其自然”、“我想”等4个民间慈善组织榜上有名。“草根慈善组织”首次入围中国慈善事业最高政府奖。
据民政部统计,中国去年共募集到慈善捐款约100亿元,其中通过政府渠道募集到的只有35亿元,其余为各类慈善组织募集。
但是“慈善法要考虑配套问题,慈善事业发展没有制度规范,没有对慈善组织和资源的保障,仅仅靠立法作用有限,因为慈善组织的发展现在还处于困难阶段,首先这些组织没有合法身份,其次既使有了合法身份也无法获得资源,没有钱,就无法运作。”王名说。
所以说慈善法是需要的,但要为慈善组织提供更大空间,创造更多条件。
慈善法立法难点:如何协调部门利益
在美国,“一个影响慈善业发展的重要因素是,美国有一个对慈善部门发展有利的法律环境”。
据了解,美国对慈善组织的监管有“四双眼睛”。除了政府的立法和监督以及民间专业评估机构的监督外,还有媒体以及关心慈善事业的民众和慈善组织的内部监管。
此外,慈善事业的种种革新使更多的美国个人和企业有可能向全世界处境艰难的人提供金钱方面的帮助,同时对如何使用捐款提出自己的意见。
这让“更多的个人——其中包括那些不太富裕的人——通过互联网向他们信任的项目捐赠小额金钱。”
“美国的慈善组织数量、影响都是非常大的;英国的慈善事业历史久远,也是最规范的;德国的慈善事业有完善的评估体系,慈善组织的覆盖面是全世界最大的。”王名说。
去年“两会”,作为政协委员的杨澜就提出,“尽快制订一部完备的《慈善事业法》,给予慈善事业和社会捐赠活动以法律上的保障和监督”。
制度化不够,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公众对慈善事业的热情。包心鉴认为,“现在急需制度化和法制化,赶紧立法”。
事实上,“我们的企业不是没有能力,而是制度的缺失让许多企业不放心,不知道捐出去的钱如何用,缺少法制保障”。包心鉴说。
“我接触过的一些企业家,特别是民营企业,他们很想做慈善事业,但是他们对目前的体制与制度不信任。”
王名则认为,现在中国的慈善事业要发展,关键就是要整合、调整体制内各部门之间责任、权力与资源。
目前,我国涉及慈善事业以及公益捐赠的法律法规有六部,分别是:《公益事业捐赠法》、《红十字会法》、《社团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所得税法》以及《个人所得税条例实施细则》。
“实际上1999年8月,我们出台的《公益事业捐赠法》,里面有很好的规定,但就是因为与其他部门无关,所以这部法律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王名说。
王名认为,慈善法一定要以公众为主,激发全体公民的捐赠热情,要形成“自己的事业”这个概念。
李立国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慈善法是在我国现有的一些支持公益捐赠和慈善事业的法律法规和原有一些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就如何支持我国慈善事业发展起草的一部综合性法律。
王名认为,“慈善法不要只有民政部关心和推动,要拉进其他部门,比如文化、教育等部门,有一个交流的过程,而不是一个部门关起门来起草。不要让慈善法成为部门行为。我曾多次建议,起草慈善法要有一个更权威的机制,比如建立委员会”。
“目前的主要障碍就是部门之间的利益、权力的协调。但现在恰恰是这个最需要解决的问题回避了,部门之间的协调很难。”王名说。
李立国也认为,当前需要重点做好几方面的工作之一便是,慈善事业涉及多个部门,有必要建立一定的协调工作机制,以理顺各方面的关系,建立比较完善的管理体制,更有力地为慈善事业提供支持。 (记者 廉颖婷,本报记者张有义对本文亦有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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