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0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了备受瞩目的反垄断法。从列入立法规划开始起草到最后通过,这部旨在保护公平竞争的法律经历了13年。
此次通过的反垄断法,涵盖了市场经济中几类主要的垄断行为,对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等都提出了界定方式和处罚措施。同时,对于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也明确予以禁止。
反垄断法将于2008年8月1日开始实施,设置近一年的准备期,这表明反垄断法的实施还需要做相当多的准备工作,还需要众多的配套制度与之衔接。
执法机构如何设置——
是由一部门集中执法还是多部门分头执法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要很好地实施法律,执法机构是一个重要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经济法室主任黄建初说,反垄断法明确规定了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职责,权限及其工作程序。而对具体承担反垄断执法机构,法律采取了授权国务院另行规定的办法。
黄建初认为,目前国务院有关部门已经在部分履行反垄断的执法职责,之所以这样规定是为了保持执法的延续性,同时也考虑到了法律的前瞻性。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王晓晔认为,根据反垄断法规定,国务院规定的承担反垄断执法职责的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反垄断执法工作。这说明,我国反垄断法将有可能维持现有几家机构分头执法的局面,而这就需要多个部门的有效合作和相互配合。
目前,承担部分反垄断执法职能的部门包括国家发展改革委、工商总局、商务部等。今后,无论国务院对于反垄断执法机构如何规定,在反垄断法出台后,执法机构的分工、工作程序等都会按照反垄断法的要求予以调整和细化,在近一年的准备期中,这无疑是值得关注的焦点之一。
反垄断委员会如何运作——
是实体部门还是多部门参加的议事机构
国务院设立反垄断委员会,这是在反垄断法立法过程中受到公众关注的一项规定,人们对于反垄断委员会寄予厚望。
按照反垄断法,反垄断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工作,包括研究拟订有关竞争政策,组织调查、评估市场总体竞争状况,发布评估报告,制定、发布反垄断指南,协调反垄断行政执法工作等都是反垄断委员会的职责。对于反对垄断行为,保护公平竞争来说,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的作用相当重要。
此次通过的反垄断法并没有具体规定反垄断委员会的组成和工作规则,而是授权国务院规定。那么反垄断委员会到底是一个实体的部门,还是一个由多部门参与的议事机构,这对于反垄断委员会的作用发挥显然有所区别,从目前法律的规定和各方反应来看,这一信息尚不明朗。
到反垄断法开始实施前,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的组成和具体的工作规则应该会进一步明确,这同样值得我们关注。
行业垄断如何管——
反垄断执法部门与行业主管部门如何协调
2006年,反垄断法提交人大常委会审议时,如何解决电信、电力、铁路等行业垄断问题受到公众的普遍关心,而类似“公务接待用指定品牌白酒”等行政垄断行为也备受关注。经过多次的审议和修改,此次通过的反垄断法对这些问题都有所回应。
反垄断法一方面承认了一些行业的特殊地位,规定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国家对其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活动予以保护。对此,黄建初解释说,一个国家的反垄断法律制度,要和产业政策相匹配,和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相匹配。
同时,反垄断法对于这些经营者的行为提出了原则要求,即“依法经营,诚实守信,严格自律,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或者专营专卖地位损害消费者利益。”而国家要对这些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及其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依法实施监管和调控,维护消费者利益,促进技术进步。
而对于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反垄断法设了专门一章作了比较详细的规定,同时还规定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对上述行为向有关上级机关提出依法处理的建议。
对外经贸大学教授黄勇认为,今后反垄断法在执法过程中,存在与行业法律不同规则、行业监管不同机构的协调问题。
经营者集中如何审查——
正常的经营者集中与垄断行为如何区分
“反垄断法并不反对企业做大做强,取得支配地位。”黄建初认为,目前中国由于市场发育的程度不够,很多产业的集中度不够。因此反垄断法本身并不反对企业做大做强,只是禁止优势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阻碍技术进步,损害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正因为如此,反垄断法对于经营者集中审查的规定,相比于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两类行为更详细。而审查的标准多是原则规定,这也就要求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要在正常的经营者集中和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经营者集中行为之间进行区分。
反垄断法规定审查应该考虑经营者的市场份额及其控制力、市场的集中度、对市场进入和技术进步的影响、对消费者的影响、对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等。显然,对于反垄断执法机构来说,要真正完成好经营者集中的审查,仅有这些原则远远不够,必然需要有一系列配套的制度与反垄断法的规定相衔接。(毛磊 刘晓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