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立法保障慈善组织公信力
背景:8月中旬,湖北襄樊市总工会、市女企业家协会举行的第九次“金秋助学”活动中,襄樊5名受助大学生被取消继续受助资格,原因是主办方认为,5名受助人没有按照市总工会的要求,主动给资助人打过一次电话、写过一封信,更没有一句感谢的话,逐渐让资助人寒心。
新京报:襄樊5名大学生被取消继续受资助资格是不是表明,通过机构进行捐助仍然无法避免一些问题?
杨团:我认为该事件的真正问题是,捐助人和受助人双方的心理落差太大———捐助人期望得到受助人的感谢,但受助人是几个大学生,他们觉得搞好学业才是对捐助人最好的感谢,而写感谢信有伤自尊。可见,大学生和小学生的心理是不同的。
另外,表面上看,22位女企业家是通过一个机构市总工会进行捐助的,但实际上市总工会不过起了一个牵线搭桥的作用,实际的捐助行为仍然是通过“个人对个人”的方式进行的。如果是一个慈善组织做项目,一是信息沟通会比较快,能较快地发现问题,二是能够做做双方的工作,填平心理落差。慈善组织是捐赠方和受助方的桥梁和纽带,当然要发挥作用,例如可以对受助人的实际需要进行调查、对学习和生活情况进行了解,然后报告给捐助人,这样,就完全可能避免上述的不良效果。
郑功成:以当前的社会背景而论,慈善活动中的失范现象难以避免。即使是通过慈善机构,亦很难真正按照现代慈善事业的理念与运行机制来发展慈善事业。
新京报:即便通过基金会进行捐助可以避免很多问题,但是国内许多捐助人似乎不愿意将钱交给基金会,而更愿意直接交给受助人,主要原因是什么?此次慈善立法能对克服上述问题发挥多大作用?
杨团:出现上述现象一方面与中国的传统有关,中国人已经习惯“个人对个人”的捐助方式;另一方面与现行的一些基金会资金管理不够透明、工作不够到位,从而得不到捐助人的信任有关。透明度对慈善组织而言是个大问题。我曾经讲过,慈善组织做事情要像一个玻璃口袋,让社会看得清清楚楚,这才能维护自己的公信力。此次慈善立法的重要内容之一便是对慈善的组织、慈善的捐赠、慈善的信托等进行规范,因而有关慈善组织的透明度问题会被写入《慈善法》的。
郑功成:主要原因有二:一是整个慈善事业及其载体———慈善机构尚未充分发育起来,公信力不够强,透明度不够高;二是我国的慈善道德更多的仍是旧时代的施舍与恩赐观,而现代慈善观念则是以施助者与受助者法律与人格地位平等为基础的。
拟议中的《慈善法》,一方面通过对慈善机构的性质及运行做出相应的规范,对国家的监督管理职责及社会监督机制予以明确,来大幅提高慈善机构的公信度和透明度;另一方面,通过确立现代慈善事业必须尊重受助者人格的基本原则,来帮助人们树立现代慈善意识与观念,目的就是要推动我国古老的慈善事业向现代慈善事业的转变。
新京报:要通过立法推动慈善事业的转变、增强慈善组织的公信力,目前还面临哪些障碍?
杨团:《慈善法》第一稿2005年就已经完成,后来几经修改,至今仍有许多根本性问题尚未形成完全的共识。比较核心的问题有两个:一个是慈善的内涵和外延;一个是政府到底如何管理慈善。慈善到底是民间的事业,还是政府也可参与其间的公共事业,不仅是理论问题,而且是实际问题,因为慈善是有资源的、有资产的、有利益的。
我个人认为,慈善应该主要靠民间,《慈善法》必须规范行政权力与慈善之间的关系,而且应该给慈善组织更大的生存空间,保护公民和非营利组织的权利。不过,现在出现争议是好现象,说明问题正在触及实质层面,经过争论出台的法律更具操作性、更容易得到执行,没有经过争论就出台的法律反而容易流于形式。
郑功成:《慈善法》的草案正在起草与完善之中,而且已被首次纳入立法计划,不过目前尚无一个明确的出台时间表。问题不仅取决于慈善事业发展的本身,而且取决于其他主要社会保障法律的制定。因为慈善事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保障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社会救助法》、《社会保险法》等基本社会保障法律未出台之前,《慈善法》不可能先行出台。值得期待的是,《社会保险法》有望今年年底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社会救助法》预计明年可以提请下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上述两部基本的社会保障法律出台后,《慈善法》出台的时机将趋向成熟。(张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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