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引导公民通过慈善组织做慈善
背景:8月27日的新华视点以《中国慈善遇法律瓶颈》为题,报道了山东青岛市崂山区小饭馆老板王明殿累计捐助100余万元,反而招致138人上门“索捐”甚至暴力勒索的尴尬境遇。此前爆出过重庆万州玻璃店老板李富华状告受助人、北大前硕士研究生段霖夏私自退学事件。
新京报:“八分斋”等人的境遇,与前后爆出的重庆万州李富华和山东青岛王明殿事件有一个共同的特点,那就是“个人对个人”的慈善行为招致的慈善尴尬。现有的法律能为王明殿和李富华等人提供有效的保护途径吗?
杨团:他们的遭遇再次说明,“个人对个人”的慈善行为成本大、风险高。因为对受捐人的经济状况进行调查、对资金进行管理、对受捐人接受捐赠以后的行为的监督,都是仅凭个人之力很难做到的。所以要成立NGO组织,要用组织化、制度化的方式来化解成本。具体的办法,一个是自己成立基金会或者慈善机构,一个是委托现有的基金会或者慈善机构。2004年通过的《基金会管理条例》为捐助人成立各类非公募基金会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建立基金会不仅可以降低慈善管理的成本,而且,可以为捐助人提供组织和法律保护。
郑功成:通过机构来做善事,应当成为国人参与慈善活动的理性途径。因为合法的慈善机构才更具备施助的功能及更好地掌握受助者信息的能力。上述个案如果由中华慈善总会或其他慈善机构来实施,绝对不可能出现捐款剩余被受助者用来谋利的现象。如果利用善款去办公司,不仅会遭到捐助者的谴责,甚至可以依照诈骗罪论处;强索捐献更为法律所不允许。
新京报:如果说成立非公募基金会是一个可行的选择,但是像王明殿和李富华那样的人,只是想做做好事而已,而无意从事慈善事业,因而成立基金会的动机不是很充分。他们该如何获取保护呢?
杨团:国人应该转换观念,既应抛弃“个人对个人”的“行善”方式,转而需寻求“机构对个人”的捐助机制,同时,还要戒掉“政策依赖症”。不要只是盯着某几个政策的缺陷不放,为什么不想想如何另辟蹊径呢?事实上,现行法律还有很大的空间没有被利用起来。比如,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200万元即可成立非公募基金会,几个人联合起来成立一个非公募基金会的难度实际上不是很大,只要能找到主管部门就行。慈善事业比较发达的国家(如美国),捐款人之所以愿意成立基金会来与社会团体和受捐人打交道,就是因为他们发现通过基金会来处理问题更便利、风险更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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