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8月30日电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30日下午表决通过了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这部法律将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法律共7章70条,分总则、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法律责任、附则。
制定这部法律旨在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规范突发事件应对活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环境安全和社会秩序。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依法必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