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韩某6岁的儿子被张家13岁的儿子掐死,法院判决张家赔偿韩某15万余元,但韩某至今一分钱也没拿到,怨恨在心的她把硫酸泼向了张家的女儿致其毁容。近日,北京房山区法院依法判决韩某有期徒刑13年,并赔偿受害者48.8万元。宣判后,愤怒的韩某和张家父亲在法庭上争执起来,脱下法袍的主审女法官目睹这一幕后,怒斥张家在当初的赔偿问题上违背良心。因为据法院调查,张家有两辆车。(见8月28日《京华时报》)
是的,女法官也是人,有血有肉,宣判后听到仍在庭上争执不休的原告言语后,“怒发冲冠”,愤然斥责不履行赔偿义务的原告。对此,我们很理解她充满良知的这一感性之举。
女法官这一“庭见不平,动嘴相助”的个人行为,也真实地再现了当前法律“白条”现象的尴尬。勿庸置疑,这种尴尬现实正在严重侵蚀着司法机关的公信力。
因为,倘若当初法院判令张家支付的15万元民事赔偿款能如期足额到达韩某手中,将对悲痛失子的母亲是一种直接的精神安慰,很可能我们就不会再看到后面韩母丧失理智报复无辜少女的惨剧,更不会出现两家人再次对簿公堂的尴尬场景。推而广之,一个社会如果有公正的司法判决和强有力的法律执行,就会避免许多悲情个案的发生。从这个意义上说,韩某将怨恨发泄到一个无辜女孩身上的不法之举,也是法律“白条”、“老赖”所酿就的恶果。
在笔者看来,所谓执行难的根源就在于执行中的疲软。我们拿交警处罚汽车违章来说,车辆违章后警察会开出像法院判决一样的罚单,但何以车主都会主动去银行交款呢?关键就是车主被管住了:倘不交罚款,不但你的车不敢在路上跑,而且在验车时也通不过。同样,如果法律执行机制健全,且管得住、管得准,法院对债务人的威慑力足以让法律“白条”不会出现,那么,法律“老赖”就不可能这般闲庭信步。
其实,《民事诉讼法》已经赋予了法院一系列的权力,如人民法院有权向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发出搜查令,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等等。但执行这些措施的前提是: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有十分清楚的了解。而目前的状况是有关方面缺乏对个人财产的精准了解和有效约束,这造成《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相关执行措施很难操作。
所以,我们应早日制定出台国家民事强制执行法,明文规定法院如何知悉并约束个人财产,以彻底清除法律“老赖”的隐蔽空间。同时,随着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社会关系的日趋复杂多变,由此很多法律执行方面的新问题、新情况也层出不穷。所以,在立法过程中,应尽可能地增强预见性和科学性,充分考虑各种新情况,合理配置执行权力,最大限度地维护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从根本上解决执行难、执行乱。(作者:周明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