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宠物饲养的登记管理、卫生管理和防止宠物伤人等管理事项,有些法律、法规对其中有些事项已经作了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还在研究进一步完善有关管理办法。考虑到这些管理事项不属于动物防疫法的调整范围,法律委员会建议可以不在本法中规定;同时,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抓紧研究制定有关的管理办法,采取有效的管理措施。”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杨景宇今天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作关于动物防疫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时,作上述表示。
本次常委会会议于8月25日上午对动物防疫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分组审议。有些常委委员提出,目前宠物饲养和管理中存在问题较多,本法应对加强宠物管理专章作出规定。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修订草案规定的“饲养动物”是包括宠物的,修订草案关于动物防疫的规定都适用于宠物。
法律委员会认为,这个法律草案是可行的;同时,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见:
———原修订草案规定:“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根据国内外动物疫情和保护养殖业生产及人体健康的需要,及时制定并公布动物疫病预防技术规范。”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这一款中的“动物疫病预防技术规范”修改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技术规范”。
———原修订草案规定,县级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动物防疫工作需要,向乡、镇或者区域派驻兽医机构。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这一款修改为“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动物防疫工作需要,向乡、镇或者特定区域派驻兽医机构。”(陈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