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协会不得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从事本章禁止的垄断行为”;“行业协会违反本法规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登记。”
这是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对反垄断法草案作出最新修改时增加的规定。
本次会议审议的反垄断法草案三次审议稿规定:“行业协会等组织实施的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适用本法。”有些常委委员审议时提出,行业协会如果排除、限制竞争,如何适用本法,适用哪些规定,不够清楚,建议明确禁止行业协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从事串通涨价等本法所禁止的垄断行为,对违反规定的,应追究法律责任。据此,法律委建议对草案作上述修改。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杨景宇今天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作关于反垄断法草案三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时说,本次常委会会议于8月24日下午对反垄断法草案三次审议稿进行了分组审议。普遍认为,这个法律草案已经比较成熟,建议进一步修改后,提请本次会议表决通过。
同时,有些常委委员提出,为了加强反垄断委员会的权威性,应赋予反垄断委员会更充分的权力。法律委员会研究认为,按照草案的规定,反垄断执法工作是由国务院规定的反垄断执法机构负责的,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只是履行“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工作职能的议事协调机构,并不行使行政权力、作出行政决定。草案规定的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的职责,符合其性质,是适当的。据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对这一条以不作修改为宜。(陈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