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
一年来,各级法院、检察院努力贯彻“两官法”、落实去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两官法”执法检查报告和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和建议,改进法律实施工作,但在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不断增多的情况面前,法院、检察院的工作仍有一些需要不断改进、提高的地方,主要是:有的法官、检察官司法水平不高,司法作风不过硬,判断事实、适用法律、驾驭庭审、调解纠纷的能力有欠缺,办案不严格、不规范、不文明,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损害司法工作权威和司法队伍形象;有些监督制约制度没有落到实处,查处违法违纪的力度需要进一步加大,干警的廉洁自律意识需要进一步增强,监督机制需要进一步完善;两院编制标准多年不变,带来不同地区办案力量的不均衡,有些地区编制不足,有些地区有编制却因种种原因或者被留做他用、或者被冻结不用;基层法院、检察院普遍存在法官、检察官后继乏人现象,西部和边远贫困地区尤为突出,西藏等民族地区已经出现法官、检察官断档问题。另外,在今年4月1日《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执行后,基层法院出现受理案件数量增加而经费保障水平下降的情况,暴露出一些地方“收支两条线”尚未真正落实,两院经费保障实际上是与上缴国库的诉讼费、罚没款挂钩、“以收定支”。上述问题的存在,妨碍法院、检察院工作的进一步发展,妨碍司法公正,应当引起重视,采取有效措施解决。
二、改进“两官法”实施工作的意见
为有效解决此次跟踪检查“两官法”实施情况当中发现的问题,执法检查组在上一次执法检查报告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以下改进工作的意见:
(一)增强责任意识,推动“两官法”顺利实施
去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展“两官法”执法检查时,吴邦国委员长要求要通过执法检查“推动法院、检察院队伍建设,提高法官、检察官的政治、业务、职业道德素质,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同时要督促有关方面帮助基层法院、检察院解决工作生活中的实际困难,确保工作正常开展”,这也是今年跟踪检查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在“两官法”跟踪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有些是老问题,有些是新问题;有些要由法院、检察院自身努力加以解决,有些需要相关部门的支持和配合。不管是老问题还是新问题,不管是哪个部门的责任,都要从做好党的事业,维护司法公正,促进社会和谐的高度,认真加以解决。要把改进“两官法”实施工作与贯彻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决定》结合起来,全面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刻认识做好法院、检察院工作对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完成党的执政使命的重要性,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和良好的法治环境,促使法院、检察院工作再上新的台阶。
(二)狠抓措施落实,保证“两官法”顺利实施
一是加强队伍建设,全面提高法官、检察官的综合素质。
——要加强思想政治建设,继续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和实践活动,树立和宣传司法公正、司法为民的先进典型,发挥先进典型的激励、示范作用,增强法官、检察官的法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完善职业道德规范,确保法官、检察官队伍始终忠于党、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忠于法律。
——要加强司法业务建设,提高法官、检察官判断事实、适用法律、驾驭庭审、调解纠纷的能力和水平。要规范司法(执法)行为,讲求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并重,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认真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再审立案以及民商事案件执行当中出现的问题,充分发挥民事诉讼调解优势,减轻诉讼负担,提高司法效率。要在严格职业准入、依照公务员法、法官法、检察官法选拔任用法官、检察官的同时,有计划地合理安排重点岗位、重点环节上重点人员的业务培训,更新知识结构,造就高素质的司法队伍。
——要加强纪律作风建设,树立公正、文明、清廉的司法形象。要加强和改进审判监督和法律监督工作,加强对容易发生徇私枉法、滥用职权、侵犯当事人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重点岗位和工作环节的监督制约,坚决杜绝法官、检察官队伍中发生的以权谋私、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等损害司法工作权威和司法队伍形象的违法违纪行为。已经建立的规章制度要真正落实,尚需完善的要抓紧制定或修订。与审判公开、检务公开相适应,有利于加强监督制约的各项规章制度应当向社会公开,提高司法工作的透明度,形成司法体制内的监督与人民群众监督的良性互动。
二是采取多种措施,充实基层和一线办案力量。要抓紧研究确定编制内审判、检察业务人员与司法行政人员的员额比例,做到分类定编、分类管理,切实保证法院、检察院一线办案力量。要研究改进和完善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提高司法考试的通过率,促使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人更多地进入基层法院、检察院。要进一步推行上级法院、检察院用人主要从下级法院、检察院遴选的制度,真正形成加强基层、充实基层、服务基层的政策导向和激励机制。要按照《关于缓解西部及贫困地区基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法官、检察官短缺问题的意见》的要求,加强对选调人员的培养和使用,建立和落实对口支援机制,促进东西部人民司法事业的共同发展。要严格执行国家退休制度,不得强行要求未达到退休年龄的法官、检察官提前离岗或者退休。与此同时,要充分发挥法院内部暂未取得法官任职资格、但具有一定司法工作经验的人员的积极性,组织他们专职负责民事纠纷案件司法调解等工作,分担庭审压力。
三是完善并落实经费保障机制。要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财政政策,按照收支脱钩、全额保障的原则保障法院、检察院履行职责必需的经费。坚决纠正“以收定支”、“以收抵支”,法院、检察院自己找经费、搞创收、与当事人“同吃、同住、同行”等损害司法公正的做法。要抓紧制定并切实落实基层法院、检察院公用经费保障标准,细化科目,确保办案所需经费。没有制定出标准的要在今年年底以前制定出来,暂时达不到标准的要安排出达到标准的时间表,已经达到标准的要随着法院、检察院工作量的增加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水平而适时调整。中央和省级财政部门要加大检查监督力度,确保公用经费保障标准的落实。要及时解决因诉讼收费制度改革给法院经费保障工作带来的新问题,研究解决目前因降低诉讼收费而形成的经费缺口的相关措施,完善收支脱钩、全额保障的长效机制。
(三)加强协调配合,共同维护法律的权威
全国人大常委会去年的“两官法”执法检查报告就指出,贯彻实施好“两官法”,法院、检察院有责任,政府部门也有责任;中央部门有责任,地方也有责任。在与“两官法”及其配套规定的贯彻实施和完善过程中,有许多需要相关部门的主导、支持与配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要积极会同编制部门、司法行政部门、人事部门、财政部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解决“两官法”实施当中存在的问题,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意见和建议,共同维护法律的权威,维护司法工作的权威。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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