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北京8月28日电(记者 余湛奕)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今天分组审议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不少委员赞同对水污染事故处罚标准重新界定,对于重大或特大水污染事故,取消现行的一百万元的罚款上限。
蒋祝平委员说,目前,环境保护部门对于水污染事件的处罚是很弱的,按照修订草案,处罚仍然偏轻。草案第七十二条规定,“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从数量看,处罚加重了,但是对于不法企业来说,仍然是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
他说,目前大量企业即使建了污水处理厂,也闲置不用,关键是罚金大大低于污水处理厂的运行成本。建议引入“按日计罚”的办法,以促使企业加强污水处理工作。
柳斌委员表示,现在有了处罚措施,但是处罚的力度是不够的,有的单位被罚五十万,它就拿这五十万买一年的违规排放,仍有利可图,这样就很难收到实际的效果。这样的规定还不足以解决问题。
袁汉民委员强调,现在水资源污染的形势非常严峻,水污染防治法的制定非常必要,应该尽快修改,及时出台。他说,有的企业污染了不治理,利润非常高,但有些企业治理了以后,几乎就没有什么利润了。宁夏已开始采取一些措施和政策,如谁治理得好,就奖励谁,还有项目的支持和资金的支持。在防治的问题上,不光是罚的问题,还应该有鼓励措施。另外,在罚的方面,修订草案对政府的责任显得轻描淡写。如果政府把第一关把住了,污染的问题就可以大大减轻。
杨兴富委员认为,过去是治理的成本很高,污染的成本很低,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处罚太轻。这次把罚款上限提高到五十万、一百万,加大了处罚力度,修改得很不错,很多方面都很有针对性。
“另外,第三十二条‘饮用水水源受到污染可能威胁供水安全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有关企业事业单位采取减少或者停止排放水污染物等措施。’我觉得应该把‘减少’去掉,改成‘采取停止排放水污染物等措施’。”杨兴富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