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容回避的问题
2007年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2007年刑事申诉检察工作要点》中提出,“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试点建立刑事被害人补偿机制”。
今年“两会”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工作报告中透露,正在研究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以保护被害人及其亲属的合法权益。
肖扬介绍,目前已经在10个高级人民法院开展了试点工作,去年共为378名刑事案件被害人及其亲属发放救助金780余万元。
刑事被害人 不应被遗忘的人
据统计,2004年到2006年,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受理的不服法院生效刑事裁判申诉案件中,属于被害人申诉的比例均在30%以上,2006年这个比例达到了37.38%。
这些数字令众多关注被害人权益的官员担忧,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被害人不应被遗忘,如果罪犯确无赔偿能力,而犯罪行为又给受害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导致其生活困难的案件,由有关方面给受害人一定救济以解决这些受害人的实际困难,这是司法救助制度的重要内容。
“就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备受重视的今天,也许强调和保护被害人权利正当其时。”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厅副厅长尹伊君说,保护被害人,这是正确处理个人权利与公共利益相互关系的需要,是保持不同人群之间权利平衡的需要,更是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正义的需要。如果这种平衡不能保持,甚至严重失衡,社会公正就会出现缺失。
其实,近些年来,各级法院加大了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调解工作力度,也不难显现人民法院对被害人及其亲属合法权益的关注。
“刑事附带民事调解可以修复因犯罪而破坏的被害人与加害人之间的关系。”最高法有关负责人解释说。
但是,调解必须依据一定原则,“无论大小,应以当事人达成协议、能够履行为原则。”这位负责人说,调解不成必须作出判决时,应当充分考虑被告人实际赔偿能力以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
在人民法院为保护被害方积极努力的同时,检察机关并没有旁观。据最高检刑事申诉检察厅厅长王晋介绍,检察机关在吁请立法层面做出了大量的努力,但这一制度事关刑事司法的各个环节,事关社会稳定、一方平安,只有政府和相关机构更广泛和更有力地参与进来,才能把这件事做成。
保护被害人 地方试点“救命钱”
当56岁的崔乃秀双手接过检察官送来的2.1万元现金时,老泪纵横。她用颤抖的手抹了一把泪说:“感谢检察官送来救命钱,让我这个老太婆有了依靠……”
崔乃秀,河南省光山县农民,早年丧偶,二儿子还未成年就意外死亡。去年10月,崔乃秀的大儿子到县城办事,途中遭抢劫,头部受重伤,救治费用花去近万元。案件很快侦破,但作案者均是未成年人,并且家庭贫困,根本拿不出赔偿金。
目睹崔乃秀一家的凄凉景象后,光山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崔乃秀给予案后救助。崔乃秀是信阳市检察院在两级检察院中建立案后救助机制后获得救助的第三十位当事人。
实际上,因为现实的需要,目前我国很多地方已经在一定范围内对刑事案件被害人的救助进行探索和实践。
2004年2月,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全国最早实施被害人救助制度;2004年底,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始实施救助制度。
而将对被害人的司法救助延伸到公、检、法、司各环节实行救助,则是浙江省台州市的创造。
2006年8月,台州市委政法委牵头建立了司法救助工作委员会,当地政府通过设立专项救助资金,帮助那些因案件未破,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缺乏经济赔偿能力而生活严重困难的被害人家庭。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介绍,人民法院正在坚持先行试点、稳步推进要求,不断扩大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的工作范围。
救助被害人 构建和谐不容回避
不约而同,最高法与最高检都提出了要试点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机制,一位法律专家分析,“两高”之所以如此默契,与我国慎用死刑时代的到来紧密相关。
死刑核准权统一收归最高法后,“保留死刑,严格控制死刑”的刑事政策更为明确,最高检刑事申诉检察厅副厅长尹伊君担心,被害人家属受“杀人偿命观”影响,难以接受。如不对刑事受害人进行及时补偿,将会引起一些不必要的申诉、上访。
在尹伊君看来,犯罪是对社会稳定和社会秩序的破坏,并不是把犯罪者查办了,社会就稳定了,必须把遭受犯罪侵害最严重的部分———被害方的心理修复了,整个社会秩序才能恢复。
最高法有关负责人也表示,着眼于社会和谐的要求,人民法院要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新形势下,对被害人进行救助是构建和谐社会不容回避的问题。”这位负责人说。(王斗斗 张庆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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