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云南省公安厅的信息表明,涉彩类职务犯罪正成为当前职务侵占、挪用资金职务类犯罪的主要表现形式。这类案件的款项往往很难追回,给国家和集体造成了巨大损失。
2007年1月至4月,云南昭通市公安经侦部门共查处职务侵占、挪用资金案5件,其中与博彩相关的就有4件。
从查办的案件看,一些单位财务人员及掌握资金支配权力的干部,往往是涉彩职务犯罪的主体。如云南省曲靖市某电力公司出纳、某乡镇农经站站长兼出纳为购买彩票分别挪用公款291万余元和196万余元,以挪用公款罪分别被判刑10年和13年。昭通市一药业公司职工挪用151万余元购买福利彩票,以职务侵占罪被判刑10年。昭通某村委会某社社长将其保管的征用土地款取出20多万元购买彩票,被判刑7年。彩票销售业内部也成为职务侵占案件高发区。如今年2月曲靖市破获一起案件,某体彩销售点工作人员擅自打印5万多元彩票不付款。
彩票发行具有公益性、娱乐性等特点,但其“以小搏大”过程中的侥幸、刺激等特点,正成为公职人员挪用、侵占资金大量买彩进行职务犯罪的诱因。警方分析,博彩诱发的职务犯罪案有以下三个特点,给破案带来了一定难度。
一是犯罪手段具有欺骗性。一些企业和单位在具体运作中,必须给从事采购、管理等职务活动的工作人员以一定的财物支配权和裁量权。但由于工作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一些人在行使职责时利欲熏心侵占公司财物。他们在实施犯罪时,往往采用合法的职务行为掩盖其犯罪行为,如虚列支出、做假账等,这些行为往往要到特殊时机才被揭发出来。
二是犯罪方式具有渐进性。此类案件嫌疑人在案发前均是公司、企业等单位的业务骨干,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时往往逐步试探、逐步侵占,赚到钱就把钱“填回单位”,逐步发展到大肆挪用财物。由于犯罪嫌疑人多处于单位内的监管真空,其犯罪难以被及时揭发,助长其侥幸心理。
三是受害单位具有包容性。一些受害单位觉得发生这种事情是“自己内部的事”,要“保护单位声誉”,因此不到万不得已不报案、不追究。这恰恰给犯罪嫌疑人提供了销毁证据、携款潜逃的时机,给公安机关的调查取证、抓捕、追赃等工作带来了很大的难度。
一些办案人员指出,过于“宽松”的法律环境,相对缺失的干预机制,使得一些涉彩职务犯罪者在“一夜暴富”的诱惑面前失去理智。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制定了博彩方面的法律,并在税收政策上对该产业进行正确引导。在我国,虽然近年来彩票行业发展迅速,但博彩业的相关制度建设仍十分落后,亟待从以下方面予以补足:
──我国彩票运营法律法规亟待完善。目前彩票运营的依据是《体育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彩票管理的通知》等,但相关规定不够具体,如规定彩票发行由体彩中心负责管理,然后发售委托给公司操作,但如何操作、是否要招标等都没有具体规定。有关人士建议,应尽快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确立彩票的法律地位,尽快出台《彩票管理条例》。
──彩票宣传缺乏严格的规范及有效的管理。彩票销售部门为增加彩票发行量,时常进行一些夸大宣传,如“投入2元钱,幸福奔小康”、“花2元钱中奖500万”等,相对地,应有的风险提醒却十分稀缺。
──彩票购买机制、中奖机制仍有待改进。我国现行的体育彩票、福利彩票,对一次性大额购买没有作任何限制。虽然中国体彩中心曾出台过“每台彩票机日打票金额累计不得超过2万元、不得结转次日”的风险防范措施,但在实际操作中,彩票销售不规范操作很多,导致销售限额形同虚设,风险防范仍然主要依靠从业人员的职业操守,并不能从根本上消除行业隐患。公安人员建议,对一次性购买万元以上彩票的可实行实名制,由彩票管理部门定期向公安机关通报。
──对于购买主体缺少干预。一些法律界人士建议,应通过立法建立博彩干预机制,限制特殊主体的购买行为,如未成年人和公务员等。我国公务员法明确禁止公务员赌博,而博彩的赌博性质是显而易见的。(记者 屈明光 王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