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上级检察机关就可以统一管理这些线索,也有利于督办,进行内部监督。这对上级机关指导下级机关的工作是有利的,对内部管理制约也是有利的。”
把举报网络延伸到最基层是一个庞大的系统,也是个庞大的工程。何延安认为它类似于“村村通”工程,总有一天会实现。
目前,还有很多人像老汉程仁吉一样,对举报网一无所知。也有些人对举报网站持怀疑态度。
“有些群众就觉得非得面对面地反映问题才踏实,还有些群众还是觉得写信、贴张邮票踏实。他们认为网络是虚无缥缈的,通过网络解决不了问题,干吗要用你的网络。这种心理是没有必要的,实际上网络互动应该是零距离的。”何延安告诉记者,这就是咱们宣传的问题,还有普及网络知识的问题。随着网络的普及和电脑的广泛应用,这种快捷的举报方式,为群众拓宽了举报渠道,也会减少上访、越级上访的数量,给群众降低举报成本。
博客上的举报
政府不仅可以通过建立专业的网站,为群众提供举报平台,有的还在博客上开通举报渠道。
一个名为“司马克里舆论监督网”的博客就是一个很普通例子。开设者司马克里,把博客定位为监督、举报、反腐败、维权。
在该博客上,7月20日发表了一篇文章,这是一个举报人的举报材料,文章最后还附了举报人的姓名、身份证、手机号码。司马克里曾就这件事展开过调查,然而由于阻力过大,他最终放弃。“把它放到网上,是希望引起媒体的关注,解决老百姓的问题。”司马告诉记者,“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也征求过他本人的同意,这样也是为了方便媒体联系到他。”
对于公开姓名和联系方式是否会给举报人带来打击报复,司马表示,目前还没遭到打击报复,“我会和他保持联系,一旦他受到打击报复,我还可以在网上公布这件事。”
记者按照举报人留下的联系方式拨打电话,电话中举报人说:“如果害怕打击报复,就不会把电话公开。我们也到有关部门反映情况,但都没得到解决。北京我们也去了好几趟,留下资料,回来后也没收到任何消息。所以我们就到网上举报了。”
谈起开办这个舆论监督网的初衷,司马表示:“并不是所有的东西,媒体都可以报道的。我们把这些东西放在网络上,也能弥补媒体在这方面的不足。”
然而,在司马克里的博客上,原创的文章并不多,大部分是转载媒体的报道。“有些好报道、好文章,我是想通过网络的转载,扩大它们的影响力,让他们得到更广泛的传播。”司马解释道,“我也会收到网友发来的举报邮件,但是由于种种原因的限制,不能去调查核实问题。”
司马告诉记者,目前国内有不少人像他一样开通个人举报、维权博客或网站,有时他还会参加这个“圈子”的网友聚会。“大部分运行起来难度比较大,没有国家的支持,又要受经济条件的限制。”
对这些民间的举报博客或网站,何延安处长表示,反映问题还是应该去找有管辖权的国家机关,因为你最终要解决问题,国家机关才能给你解决。而其他网站没有解决问题的权力,他只有制造舆论的权利。这样,一方面可能暴露举报人的身份,受到打击报复,另一方面,也得不到应有的处理。“所以还是向国家机关的举报中心举报问题。”
如何保护举报人
对于官方举报网,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莫纪宏表示,这对检察机关纪检机关来说,方便获得举报信息,处理起来也更加容易。网络举报与传统的举报方式相比,提高了效率,也加强了举报人和国家机关的互动,是值得提倡的。
“但作为一个新生事物,它也有缺陷。在网上举报,举报人更容易捏造事实,侮辱陷害其他人,增加了检察机关、司法机关辨别信息的难度。”
“对举报人来说,网络举报主要承载的是信息传递的功能,方便简明,它能够有效防范举报人受到打击报复,但并不能完全制止这种情况发生。”莫纪宏认为,只要被举报人想找到举报人,尤其是拥有较大权力的人,他就能动用他的力量找到举报人。“要保护举报人,还需要在法律上和制度上强化举报人的权利。”
目前我国还没有《举报人保护法》,莫纪宏认为,若将来出台《举报人保护法》,应该有详细的制度。“首先要强化举报权利,举报权利是宪法权利,是任何人不能和它对抗的。”
“同时,在举报信息的处理上,应采取有效措施。目前举报信息在处理上存在的问题是,举报信息容易反馈到被举报人手里,另一个是匿名举报不易被采纳。而实名举报很容易危及到人身安全,现在我国实名举报的环境很差,这与我国的文化背景有关。”
国外有些国家不走举报这个过程就能解决问题。莫纪宏告诉记者,在国外,居民可以进行居民诉讼,直接把对方告上法庭。比如,居民发现市政府花钱盖大楼,存在账目不明确等问题,他可以直接起诉市政府,而不会受到打击报复,他会受到制度化的保护。“这是值得借鉴的,我国的举报制度也可以朝居民诉讼的方向发展。”
而对于目前民间举办的各种形式的举报网站,莫纪宏认为,这是公民行使监督权的形式,是公民行使个人举报权,它更有利于政府依法行政。但是它也容易产生不实信息,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法律赋予个人举报权,但法律没有赋予个人办举报网的权利,如果网站上出现举报不实、名誉侵权等问题,网站负责人要承担相应责任。”(李梦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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