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污染事故的处罚有望不再设置上限。昨日,首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下称草案)明确提出,水污染事故的罚款将依照事故直接损失的比例计算。
明确超标排污即违法
国家环保总局局长周生贤在作草案说明时坦言,我国水污染物排放一直没有得到有效控制,水环境保护面临“旧账未清完,又欠新账”的局面。全国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居高不下,水体污染相当严重。
对此,草案首次确立了加强源头控制的防治原则,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应按照各自的污染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削减和控制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并将指标分解落实到各排污单位。
对于排污单位,草案明确规定:超标排放就是违法。这终结了目前水污染防治法对超标排污处理的“游离”表态。根据现行水污染防治法,超标排放要依规缴纳超标排污费并规划治理,但并未明确超标排污的法律性质。
草案规定,向水体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对于超标排放单位,由县级以上政府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处10万以上100万以下罚款,逾期未完成治理则停产整顿,整顿期满仍未完成,即责令关闭。
未完成重点水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的地方政府和严重污染水环境的企业,草案要求定期公开曝光。
特大事故按损失30%罚款
根据我国目前法规,对水污染事故处罚的最高限额是100万元。环保总局一位人士透露,这个额度远远达不到震慑责任企业的作用。松花江污染事故对责任企业的罚款是100万,这对于事件损失和该企业的经济实力来说,“根本不算什么”。
新修的草案对水污染事故实行分级管理,分为特大水污染事故、重大水污染事故、较大水污染事故和一般水污染事故四级。处罚要根据直接损失的百分比计算罚款。一般事故或者较大水污染事故,按照20%计算,重大或特大水污染事故,按30%计算罚款,并报请责令关闭。
拒绝环保检查最高罚10万
此外,县级以上环保部门须编制水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发生重大或特大水污染事故,省级政府应成立应急指挥机构,必要时国务院可成立应急指挥机构。在信息发布上,规定县级以上环保部门依职权发布,必要时由县级以上政府发布。为加强环保部门执法力度,对于拒绝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草案规定由县级以上环保部门或行使监督权的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以上10万以下罚款。
全国人大环资委审议草案后建议,应完善污染损害的司法救济,增加有关支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规定,包括允许社团等机构作为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原告。规定举证责任倒置等。(记者 杨华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