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就业除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等不同而受歧视外,还应在身体、工资待遇等方面排除歧视——今天(25日)上午分组审议就业促进法草案时,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了这样的修改意见。
草案第三十一条规定:“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享有与城镇劳动者平等的权利,不得对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设置歧视性限制。”“我觉得这里有两个问题,一是不具体,二是很不够。”路明委员说,现在存在一个很大的问题,就是劳动者就业不能同工同酬,能否加一句话,“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享有与城镇劳动者平等的权利,实行同工同酬”。
倪岳峰等委员认为,就业促进法草案三审稿修改得比较好,赞成本次会议审议修改后提交表决通过。同时建议“不因身体残疾而受歧视”也应写入草案中,即“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不因身体残疾而受歧视”。
草案第六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那么是否有不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倪岳峰委员认为,这样表述不够准确,建议修改为“对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就业歧视行为,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庄永廉 宋识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