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法制日报周末》独家报道的京石高速北京段遭遇首次公益诉讼的事件,有了最新进展。
8月24日,因为京石高速北京段超过法定期限继续收费和出具无效发票,而将管理单位告上法院的北京市民赵剑磊和代理律师吴朝华,接到北京市丰台区法院通知,不日将举行证据交换,同时确定2007年9月14日在该法院15审判庭开庭。
据透露,双方当事人对此案都进行了比较充分的准备。可以预计,法庭上的焦点一是票据是否有效,二是收费是否超过法定期限。
首发公司认为,京石高速北京段在《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施行前,就已经转化为收费公路,不属于该条例的调整范围。有关负责人表示不便透露更多的消息。
原告赵剑磊和代理律师吴朝华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其一,首都公路发展有限公司早已经没有了,仍然开具这样的发票收取费用,显然没道理。另,对于已经过期失效的收费票据,通行车辆有权拒绝交纳车辆通行费,但是通行车辆无法拒交,因为收费站先收费后开具发票,明显涉及欺诈,导致通行者不可能拒交。
其二,提起诉讼的初衷,希望能追讨回这笔收费,并进一步促成免除掉京石高速北京段的收费。另外,唤醒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让人们认识到,在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时候,应拿起法律武器予以维护。
其三,取消收费,减少的是个别企业的利益。但从整个社会效益来看,随着整个京津唐、环渤海圈的经济一体化的进程,取消这个收费,对于整个地区的经济交往和联系所产生的效益,远远大于一个企业所经受的所谓损失。
吴朝华说:“取消收费,就是降低物资融通成本,物畅其流,所产生的全局性的效益,虽然是无形的,或曰是无法统计的。”(张有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