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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不应当掩盖“黄金第一案”的银行违约责任
2007年08月24日 10:01 来源:法制日报

  十天时间,使用两万多元,两名男子在中国工商银行提供的个人账户黄金买卖交易系统上进行黄金买卖交易,共获利两千多万元。但巨额资金随即被工商银行以“不当得利”的理由划走。此案由于涉案金额巨大并挑战法律空白,而被称为“中国黄金第一案”。

  围绕不当得利网上掀起了热烈的讨论,多数网民都站在两名男子这边。但也有人认为,这种获利已经符合不当得利的法律要件,依法应当被收回。

  还有专家提醒,除了不当得利外,此事包含多层法律关系,不能仅仅在个人感情左右下眉毛胡子一把抓。其中尤其是银行的违约责任,不应当被不当得利的争论所掩盖。

  因为被冠以“中国黄金第一案”的名头,宋荣贵和樊文达状告中国工商银行山东省济南市泺源支行的案件格外引人注目,此案近期将在济南市开庭,而网络上孰是孰非的跟帖评论早已漫天飞舞。

  在一个月之内,宋荣贵和樊文达经历了从穷小子到千万富翁的狂喜,又经历了从千万富翁重回穷小子的急遽落差。擦肩而过的两千多万元,不仅给他们带来烦恼,也让所有人对金融交易中的不当得利多了几分认知。

  十天狂赚两千多万元

  2006年5月30日,在江西省南昌市工作的樊文达到山东省济南市出差,顺便去看望了在济南工作的老同学宋荣贵。因为自己的身份证已过期又没来得及去补办,樊文达就用宋荣贵的身份证在中国工商银行济南泺源支行申请开立了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把出差随身带的两万多元钱存进了账户。

  当时工行正在大力宣传网上炒黄金的业务。两人一合计,觉得炒黄金比炒股票的风险要低,还不用缴印花税等费用,决定试试身手。于是,宋荣贵又用自己的身份证通过中国工商银行网上银行申请开立了黄金买卖账户。

  樊文达和宋荣贵就这样开始了炒黄金的历程。每次都是由樊文达亲自操作,通过电话银行委托,在中国工商银行提供的个人账户黄金买卖交易系统上进行黄金买卖交易。

  2006年6月底,樊文达要回江西的公司述职,于是就在走之前进行了5天委托期的电话委托,当时市场黄金价格约每克160元左右,樊文达则输入了145元的参考价格碰碰运气。而当他5天后从江西返回时,通过电话查询惊喜地发现,自己的委托竟然成功了。

  更大的惊喜还在后面。从6月29日起,樊文达发现自己输入远低于即时正常黄金价格的买入价格都能成交,当时黄金市场的即时黄金价格约为每克160元,而樊文达竟然最低探到每克142元也能成交。

  发现这个秘密之后,他们迅速开始了全盘的即买即卖反复操作,截至7月8日,共操作买入交易65笔和卖出交易61笔,获利高达两千多万元。也就是说,10天之内,两个小伙子就用两万多元炒出了两千多万元。

  一朝工行全部划走

  还没有适应千万富翁的感觉,两人账户上的钱就不再是他们的了。

  2006年7月12日,工行山东分行济南泺源支行电话通知宋荣贵,要求他去银行核对账户;13日宋荣贵一到银行就被银行保安看守,连去卫生间都有人盯梢,直到6个小时后亲属带着律师来到银行,宋荣贵才被放回家;而到了7月27日,工行山东分行济南泺源支行在没有通知账户所有人、更未经账户所有人同意的情况下,就直接把宋荣贵和樊文达共同拥有的灵通卡账户上的两千多万元资金划归了工行。

  工行对媒体的公开说法是,“宋荣贵二人的交易具有明显的恶意操作性质,根据《黄金买卖章程》的相关规定应当予以取消”。

  宋荣贵认为工行的说法不能成立,今年4月17日,他向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泺源支行立即履行合同义务。

  樊文达也表示,当初工行还说过是交易系统有漏洞才会让他们获利那么多。即便如此,也应该是去找软件开发商解决问题,为什么要老百姓承担后果?

  据了解,接到宋荣贵的起诉状之后,工行济南泺源支行也对宋荣贵进行了反诉,请求认定宋荣贵非法获利,其非法获得的利润属于不当得利,不应得到法律保护,要求法院撤销宋荣贵在2006年6月29日至7月8日期间的非正常黄金买卖交易。

  不当得利成争议焦点

  记者从一位负责银行个人黄金买卖业务的人士处了解到,作为一种特殊的商品,国家对黄金的开采和交易都有严格的控制。对于济南市发生的这起“狂赚”事件,他认为,可能性最大的原因就是银行的交易系统有问题,否则142元是不可能正常成交的。

  据介绍,我国的黄金交易大致类似股票交易,也分成“两级”市场。一是由工行等机构投资者在上海黄金交易所买卖,二是工行等机构投资者再成为做市商,提供一个面向个人投资者的黄金买卖平台。

  那么,宋荣贵和樊文达赚到的两千多万元又是从哪里来的呢?这位人士分析说,黄金买卖市场是一个流动性非常好的市场,当正常交易价格在每克160元左右的时候,几乎不可能有个人卖家报出142元的卖价,这两千多万元基本上应该是由于银行交易系统的问题,从银行赚取的。

  从网民的跟帖中看,大多数人都站在了宋荣贵和樊文达一边。他们普遍认为,宋荣贵和樊文达已经与银行构成了合同关系,如果是银行交易系统出错,为什么要他们两人承担损失呢?银行应该将两千多万元归还两人。

  但这种观点遭到了全国人大法工委副巡视员、北京大学教授河山的反驳。河山认为,宋荣贵和樊文达的获利,已经符合不当得利的法律要件,依法应当被收回。

  我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按一般理解,不当得利就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损失的事实。

  “这就好比去银行取钱,银行不小心多给了钱,这也属于不当得利,储户应该还给银行。”河山认为,“如果真是因为银行系统出错,导致两人账户多赚了很多钱,银行发现后再扣回并没有问题。”

  别掩盖了银行的违约责任

  “除了不当得利之外,整个事件中包含多层法律关系,应该用立体的法律思维来看待这起有些离奇的事件,不能仅仅在个人感情左右下眉毛胡子一把抓。其中尤其是银行的违约责任,不应当被不当得利的争论所掩盖。”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提醒说。

  他认为,既然宋荣贵和樊文达已经与银行形成了合同关系,银行应按照合同法中的法定协助义务原则,为两人提供安全的、有保障的电子交易平台,如果没有则构成违约。出了问题的银行交易系统就可能不能反映出交易者真实的意思表示。

  “一定不能忘记的是交易者在正常交易条件下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保护。”刘俊海说。

  此外,毕竟不当得利只在民事纠纷范畴之内,如果真的像宋荣贵向媒体描述的那样,被银行限制人身自由长达6个小时,银行的行为还有可能涉及到侵权,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本着诚信的交易原则,工行也应该及时维护自己的交易系统,尤其在电子交易量如此多、交易伙伴如此众多的今天,银行必须保证系统万无一失。”刘俊海表示,“任何人和机构都必须遵循法律的游戏规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陈晶晶)


 
编辑:李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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