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日从省政府办公厅获悉,为激励省政府机关工作人员恪尽职守、依法行政、争先创优,《陕西省政府办公厅机关工作质量奖励规定(试行)》日前下发执行。
按照规定,对机关工作人员的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对集体的奖励分为:记集体三等功、记集体二等功、记集体一等功、授予“先进集体”荣誉称号。机关处室或工作人员具备下列10种情况之一给予奖励条件:依法履行职责,模范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有突出贡献的;遵守纪律,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模范带头作用突出的;在工作中有创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作出贡献的;在对外交往中,为国家或单位争得荣誉和利益的;坚持原则,忠于职守,避免或挽回重大损失的;受到国家有关部委和省委、省政府表彰的;在全省会议或大型活动中受到表彰的;控告、检举违法违规行为的有功人员;其他应当表彰奖励的。
奖励的基本标准为:对在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在年度考核中被评为优秀等次,应给予嘉奖;对在工作中作出较大贡献,成绩显著,在厅内公务员中具有代表性或连续三年在机关年终考核中被评为优秀等次的个人或集体,可给予记个人三等功或集体三等功;对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成绩优异,在本厅内影响较大,其政治思想表现、工作作风、遵纪守法、勤政廉政等方面具有表率作用的个人或处室,可给予记个人二等功或集体二等功;对工作中作出重大贡献,或在突发事件中有重大贡献,成绩特别突出,在全省起模范作用的个人或处室,可给予记一等功或集体一等功;对功绩卓著,有特殊贡献,在全省有重大影响,堪称楷模的,可以授予荣誉称号。(记者 文锦 刘娜 郑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