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八月七日电 (记者 徐长安)为规范活佛转世事务管理,根据《宗教事务条例》,中国国家宗教事务局日前制定《藏传佛教活佛转世管理办法》并于近日公布。
该《办法》共十四条。在转世原则一项,《办法》开宗明义指出,活佛转世应当遵循维护国家统一、维护民族团结、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维护藏传佛教正常秩序的原则;尊重藏传佛教宗教仪轨和历史定制,但不得恢复已被废除的封建特权;不受境外任何组织、个人的干涉和支配。
此次规定活佛转世必须具备三个条件,即:当地多数信教群众和寺庙管理组织要求转世;转世系统真实并传承至今;申请活佛转世的寺庙系拟转世活佛僧籍所在寺,并为依法登记的藏传佛教活动场所,且具备培养和供养转世活佛的能力。
另外一个特点是《办法》规定活佛转世应当履行申请报批手续。《办法》规定,根据活佛影响的大小,转世活佛的审批权限分四级,即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家宗教事务局;国务院。未经相应的人民政府或宗教事务部门审批的所谓转世活佛,都是非法的和无效的。
《办法》对宗教仪轨和历史定制予以尊重。其中规定,转世灵童由省、自治区佛教协会或者中国佛教协会根据宗教仪轨和历史定制认定。任何团体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开展有关活佛转世灵童的寻访及认定活动。历史上经金瓶掣签认定的活佛,其转世灵童认定实行金瓶掣签。请求免予金瓶掣签的,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国家宗教事务局批准,有特别重大影响的,报国务院批准。
中国国家宗教事务局政策法规司表示,《藏传佛教活佛转世管理办法》以二00四年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为立法依据,以部门规章形式颁布,将活佛转世管理具体化,标志着中国对藏传佛教活佛转世管理进一步法制化。(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