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犯罪案50%以上线索来源于举报
□许多举报行为给国家挽回重大经济损失
□举报人信息被泄露缘于制度漏洞
□目前主动要求司法保护的举报人极少
“我不会举报了,因为举报以后,在举报人被打击报复认定方面,国家在实际操作当中很难,甚至可以说是告状无门。”李文娟,一个曾经十分坚定的举报人对记者说。李文娟原先是辽宁省委鞍山市国税局的一名公务员,在负责税收登记工作的过程中,她发现鞍山市国税局存在人为地少征国家巨额税款等违法和违规行为。犹豫了五个月之后,李文娟向国家有关部门进行了实名举报。可是,她等来的却是两次辞退和一次劳动教养的结果。
李文娟案再次让举报人保护问题进入公众与相关部门的视野。
不单是一个李文娟,举报人受打击报复的不胜枚举,如:程维高落马后,举报人郭光允仍然受到死亡威胁;吕净一举报河南省平顶山市政法委书记李长河,先被免职,后被拘留,最后又遭凶手行刺造成重伤,妻子则被刺身亡;还有举报县委书记被砍成重伤的龚远明……
8月2日记者从最高检获悉,下个月最高检将举行“第4次全国举报工作会议”。如何保护举报人,将是这次会议“一项非常重要的内容”。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统计,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全国每年发生的对证人、举报人报复致残致死案件由每年不足500件上升到现在的每年1200多件。
举报人功不可没
据最高检统计,历年来在查处的经济犯罪案件中,由举报线索立案占查处案件数量一般在50%以上。今年举报宣传周期间,在查处案件数量中,举报占了74.5%。
事实证明,举报人不管出于什么动机,只要举报属实,对这个社会都有其积极意义。“可以为司法、执法机关查处案件提供方向、线索。”
因为检察机关本身的缺陷,不可能接触到社会的方方面面,举报人可以说是检察机关触角的延伸。有时通过举报人提供的事实,还会挖出更大的案件,甚至挖出串案、窝案。
此外,通过举报人的举报检察机关可以掌握一个时期职务犯罪的趋向,对预测这类犯罪的发展有一定的参考价值,也对检察机关制定重点政策提供相应依据。
北京泰福律师事务所律师肖太福表示,如果没有举报人,反腐倡廉工作将会受到很大限制。
“群众监督的力量很大。”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莫纪宏也这样认为。
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国贸城特大经济案件中,举报人于新华以一人之功,挽回直接经济损失7000万元;原为辽宁省鞍山市国税局公务员的李文娟,在举报鞍山市国税局存在违法和违规行为后,鞍山市国税收入发生显著变化:2001年底,国税收入33.7亿元,举报后的2005年国税收入达115亿元。
“举报线索是查办案件的重要来源。这一点是永远不可忽视的。”最高检方面也肯定了举报人的积极意义:“要加强对举报人的保护,这样案件来源才能源源不断,才能把贪污贿赂不断肃清下去,树立社会正气。”“很多地方没有树立‘保护举报人也是反腐政绩’的观念。”
然而,举报是公民的义务,这种义务的履行受益者是国家。“但公民履行义务后,国家有时却没有履行他的保护义务。”
领奖成冒险行为
据了解,我国对举报人的保护始于1980年代,发展是从1990年代以后。1991年我国开始制定保护举报人的规定;1993年制定了进一步加强保护举报人的决定;1996年修改保护举报工作规定时,又丰富了保护举报人的条文;2000年加强申诉控告的规定中,又强调保护举报人。
在我国《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中纪委、高检有关规定中,都有保护举报人的法律法规。
例如《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保障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如果不愿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报案、控告、举报的行为,应当为他保守秘密。”
为什么还会有举报人屡被打击报复的事情发生?
一个潜在的原因是保密工作的失误。
甚至连领取奖金也成了冒险行为———2002年,南京一位署名举报贿赂案件的举报人,在公开接受检察院奖励后的第二天便遭到解雇。
1998年高检奖励47名举报有功人员时,仅有1人公开领奖。
从检察机关来说,举报程序在受理、分流、移送、转办、初查、宣传、奖励、答复等各个环节,都存在着信息泄漏的可能。
只要有一个环节没有严格按照保密规定进行,存在泄密漏洞,就有可能使举报人被打击报复。
很多举报人遭打击报复,都是发生在接受举报的机关对保密工作的疏漏上。
更重要的是,由于部分利益群体间的妥协和交易,使得这些环节无法做到绝对保密,导致在许多情况下,接受举报的机关直接或间接地将举报信息和举报人信息,转发给被举报人所在机构或其直接的上级机构,甚至直接落入被举报人手中———
为什么会泄密
据报道,浙江省黄岩市供电局职工王桂生,在举报供电局长兼党委书记潘祖言贪污、受贿后,从1993年8月至9月,他寄出的7封举报信全部完整无缺地落到潘祖言手中。
举报人信息无端泄密,莫纪宏认为是“举报人处理机制、方式不健全。举报体制不完善。分线管理、各司其职。这使得举报信通常会落到被举报人手里,对举报人的信息不能很好地保护。”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院长曲新久则认为,主要是诉讼程序在法庭上公开、秘密层面上的分界不好。应该是公诉机关不能知道举报人,侦查人员也不能接触举报人。
“细节和技术上还做的不够。特别是举报人的信息,没有保密措施。目前的规定太空,没有技术设计,缺乏规则。”曲新久说。
此外,举报人在道德上与传统文化是有冲突的,因而对举报人持一种“轻视、没事找事”的偏见,使接受举报机关在对举报人的保护上也不够重视。
“匿名举报的得不到及时处理,实名举报的会受到打击报复”。已经成为当下举报制度的潜规则。
这导致“举报人最担心的是安全问题。”肖太福说,而且现在打击报复的手段很多,有经济打击、身体伤害、人身自由限制、非法关押、还有对家属亲戚进行打击报复。
“打击报复分玩忽职守罪、诬陷罪等等,由于对罪名落实的单位常常就是打击主体,而这个主体又很可能是举报人的保护主体,二者有可能交叉、或合二为一、或串通,所以举报人被打击报复,而且这些报复行为不容易被认定。”肖太福认为,这些都缘于缺少足够的监督制约机制。
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也有接受监督的义务,这样才能体现权力制衡的效果,否则权力的滥用和腐败,只能依靠检察人员的道德自律。
[1] [2]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