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中国人都知道,如果一个人在中国被火车撞死,铁路部门最多能给300元补偿。如果是旅客因铁路事故死亡,最多也只能获赔4万元。
要是死者家属不服,只能在铁路法院打官司,最终的结果往往是败诉,因为铁路方面的理由很充分——根据1979年颁布的《火车与其他车辆碰撞和铁路路外人员伤亡事故处理暂行规定》和1994年的《铁路旅客运输损害赔偿规定》,被火车撞死的命,就是这个“价”。
对此,越来越多的中国人表示不满,认为这一制度违背基本的公平原则,也是对人的生命的不尊重。从上世纪末开始,陆续有人对这一制度提出质疑,并要求国家进行修改。
2007年7月19日,中国政府网公布了《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这部由国务院第182次常务会议通过的行政法规,废止了上述不合理“暂行规定”,部分修改了铁路事故赔偿规则,将铁路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赔偿金提高到了15万元。
新办法有“新气象”
7月11日,温家宝签署第501号国务院令,公布了《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并确定其从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这部长达8章41条的行政法规,主要内容分为两部分:铁路事故的应急救援和事故的调查处理,前者依据损失程度将铁路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事故,其中,死亡30人以上为特别重大事故,死亡3人以下为一般事故。
按照该规定,铁路事故是指“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与行人、机动车、非机动车、牲畜及其他障碍物相撞,或者铁路机车车辆发生冲突、脱轨、火灾、爆炸等影响铁路正常行车的铁路交通事故”。
相对事故的应急救援制度而言,更受人们关注的是事故的调查处理程序和标准。该法规第33条规定,“事故造成铁路旅客人身伤亡和自带行李损失的,铁路运输企业对每名铁路旅客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15万元,对每名铁路旅客自带行李损失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2000元。”
比起老的规定来,这一赔偿限额从4万元提高到了15万元,而自带行李的损失赔偿也从800元提高到了2000元。让人耳目一新的是,新办法规定,“铁路运输企业与铁路旅客可以书面约定高于前款规定的赔偿责任限额”。这句话的意思是,倘若旅客不满意这一赔偿标准,可以事先和铁路部门约定更高的赔偿标准,如果真发生意外,可以按约定的更高标准获得赔偿。业内人士对此并不表乐观:“铁路处于垄断地位,都是旅客求铁路,哪有旅客讲价的份?这样的规定,没有实际意义。”
300元“命价”仍未废除
新办法公布后,舆论界乐观地认为,国务院废除了实行了近30年的300元“命价”,但有不愿意透露姓名的业内专家冷静分析后认为,这一不合理的“命价”压根就没有被废除,甚至被强化了。
虽然新法规将事故赔偿金提高到了15万元,但这只限于铁路有责任的事故。新法规第32条规定:如果“人身伤亡是不可抗力或者受害人自身原因造成的,铁路运输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该法规甚至还补充规定:“违章通过平交道口或者人行过道,或者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造成的人身伤亡,属于受害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
“打个比方,如果发生了泥石流导致火车脱轨,哪怕撞塌了路边的房屋或者撞死人,铁路部门都不用赔偿,因为它属于不可抗力。”该分析人士还解释说,按照老办法,如果行人在铁路路基上行走、乘凉、坐卧钢轨等引发的死亡,铁路部门还会酌情给予80~150元火葬费或埋葬费;还可酌情给予一次性救济费100~150元。受害家属因处理后事产生的生活费,可由其单位补偿粮票。
可对于上述情形,新办法居然明文规定一分钱不赔。“如果说过去的300‘命价’还有人道主义的因素,那么新规定干脆连这个都抛弃了。”这位分析人士说,“这是典型的撞了白撞。国家法律对汽车事故的处理明确否定了撞了白撞,对火车事故却作相反的规定,这非常不公平。”
他告诉记者,在新法规出台后,很多媒体欢呼它的“进步性”,其实完全是一种误传。“除了对铁路部门有责任的赔偿提高了限额外,实际上对过去以来广受批评的300元‘命价’不仅没改变,反而干脆连300元也不补偿了,这完全是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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