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七月二十三日电 (记者 孙宇挺)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今天在京举行了学习贯彻劳动合同法视频报告会,向社会各界细致解读即将于明年元旦实施的这部法律,以期让中国劳动者们“人人皆知”。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兼秘书长盛华仁在今天报告会上表示,要在全社会广泛开展对劳动合同法的学习、宣传,通过多种形式深入宣传劳动合同法的重大意义、立法原则和关于劳动关系双方权利义务的各项规定。要通过广泛、深入的宣传,切实提高各级劳动部门、各级工会组织、各类用人单位和广大劳动者对劳动合同法的认识和理解,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按照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杨景宇在今天有关报告中所指,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统计显示,一九九五至二00六年的十二年中,中国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增加十三点五倍;集体劳动争议也大幅度增长,十二年中的集体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增加五点四倍。
中国的劳动合同制度是随着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化而逐步建立发展起来的。一九八六年以前,劳动合同制度开始试行时,只适用于国有企业招用的临时工;一九八六年国务院颁布《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以后,进一步适用于国有企业新招用的职工;上世纪九十年代,才逐步推广到各种企业的全体职工,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一九九四年七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劳动法确立了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劳动合同制度。
据杨景宇介绍,二00五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劳动法执法检查中发现,中小型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的劳动合同签订率不到百分之二十,个体经济组织的签订率更低。
谈及个中原因,杨景宇说,许多用人单位不愿签订劳动合同,主要是为了降低用工成本,逃避缴纳社会保险费和解雇工人的法律责任。有些劳动者不敢提出签订劳动合同的要求,主要是在劳动力供大于求的形势下,劳动者处于弱势。
杨景宇说,在没有劳动合同的情况下,一旦出现劳动争议,劳动者就很难主张自己的权利;即使申请仲裁、提出诉讼,由于缺乏有力的证据,他们的合法权益也往往得不到有效保护。
据了解,在用工过程中,有些用人单位还存在滥用试用期,以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达不到录用条件为“理由”试用期满不予录用等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现象也很严重。有的用人单位甚至对劳动者实行强迫劳动,致使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害。
上月末通过的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还对劳动合同的订立、内容和期限,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用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工会的作用以及劳动行政部门的法定职责等作出规定。
盛华仁称,这部法律的颁布实施进一步明确了劳动合同的法律地位,为规范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