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6日,《新京报》刊登了一则法律事件:来京务工的22岁河北青年默东,曾是北京田源纺织公司的员工,2004年底右脚因工伤事故致残,法院判决公司赔偿默东5万元。但法院没能帮助默东拿到赔偿款,默东因此与公司老板卢某积怨日深。去年9月3日,默东再次找到卢某索赔未果,持经过改装的射钉枪将卢某杀害,北京一中院一审判处默东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这起案件与2005年那桩引起社会热议的王斌余事件颇为相似。那时,王案引发社会各界对城乡二元体制下民工生存状态的深切关注,也促使众多执法部门进行了某种职能缺位的调整。但是,默东事件再次说明类似问题仍不容乐观。
默东应担罪责,但其情可悯;卢某虽遭射杀,但应受道义挞伐。三年前,正值寻梦年龄的默东来京,希望通过诚实劳动获得常人的生活待遇。后因工作致残被确定为工伤。工伤损害的补偿标准明确,权利义务很清楚,但最终双方还是步入法庭对簿公堂。当法院再次确定补偿数额时,卢某依然漠视法院的判决,数次拒绝履行义务。在近两年的时间里,历经打工、致伤、评残、判决、讨债等诸多环节,默东吃尽了苦头,但他依然对法律和卢某存有希望。遗憾的是,卢某却践踏了规则,放弃了一次次机会,默东心中的杀机也在潜自生长。一定意义上,是卢某的赖账行为直接导致了这场悲剧的上演,也正是他自己的过错导致了死亡的发生。
判决不能执行被讥讽为法律白条。这种现象屡屡发生,说明司法机关的无比尴尬、司法最后救济地位的动摇。在法治社会里,判决书是法院实现正义的载体。法律的最终实现,反映在对案件的判决和执行中。默东进城后,对偌大城市中广布的救济途径虽然生疏,但是,权利被侵犯后知道运用法律手段,证明他是相信法律的,相信法院能够公正裁判。但是,当判决书所确定的5万元变成权利画饼,基本的诉求成为镜中花水中月时,这一切都化作了愤怒。法院可以为执行难找出种种的理由,但对默东来说,理由只有一个:只想拿回应该拿回的养命钱,而法院不能帮助他实现这一合理的要求,他最后的希望破灭了。默东的杀人行为,足以引起司法者的深思。
可以说,卢某对司法的蔑视导致默东选择了极端行为,而民事判决执行的无力却间接使默东承担起了“强制执行”的罪责。一方面,漠视司法者遭到了主张权利者的私力报复;另一方面,对司法失望而选择泄愤的人也受到了司法的惩罚。整个过程中,纠纷进入了诉讼程序,却又在诉讼外了断,司法体现了“公正”,也是最终的“胜利者”,可这种“公正”与“胜利”却只有堂皇的表象,形式的判决只停留在司法文书的表层上,没有转化为真实的权利救济;司法没有承担起有效狙击拒绝履行判决行为的职责,所主持的只是半吊子公道。
司法是全社会共同拥有的公共产品,司法所构筑的是最后的救济防线。当权利人穷尽了可用的手段仍然无效时,如果最后不成其为最后,那又到哪里去寻找终极?如果司法这道防线也可以随意突破,那还到哪里去寻找实现权利救济的倚归?司法所建立起的秩序是人们赖以生存的物质与精神家园,它是固若金汤的城堡,任何人不能越雷池半步。如果冲破法律规则成为一股暗流,甚至成为一种习惯势力,在人们存在权利纷争时,根本不再相信法律,不去寻求司法救济,而宁愿选择自力解决的方式,那该是一种多么惧怕的局面。(王新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