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是人类进步的旗帜。一个国家的法治发展状况,代表着这个国家政治文明的水准
10年,对一个日新月异、迅猛发展的有13亿人口的大国来说,过得很快。
10年前的1997年9月,“依法治国”作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首次出现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标志着中国共产党执政方式的根本转变,成为新中国民主法治建设一个新的里程碑。
10年后,中央党校的大礼堂中,胡锦涛总书记声如洪钟:“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弘扬法治精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回首10年,如何评价我国法治建设的得失?什么是中国特色的法治经验?中国未来的法治蓝图又该如何设计?2007年7月14日,中国社科院法学所举办“纪念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实施10周年理论研讨会”,且听法学家们盘点。
从“制”到“治”——划时代的选择
“起草党的十五大报告时,我们还一再担心‘法治’会被‘法制’代替。”参加报告起草的中国社科院学部委员王家福研究员回忆。
当时,报告草案向官员、专家征求意见,对用“法治”还是“法制”,意见并不完全统一。包含了民主、自由、人权重要内涵的“法治”,并不像现在这样被普遍接受。
“从法制到法治,是20年改一字。个中艰辛,法学界深尝其味。”中国社科院荣誉学部委员李步云研究员说。
上世纪70年代末开始,要“法治”还是要“人治”,曾在法学界引起一场广泛争论。真理愈辩愈明,法治的思想和主张逐渐被大多数人接受。“这场持续近20年的论战,为党中央和全国人大正式将‘依法治国’作为治国方略,将‘法治国家’作为奋斗目标确立下来,奠定了坚实的思想理论基础。”李步云说。
李步云认为,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是“现代中国依法治国历史进程的起点”。三中全会公报、1979年党的64号文件、对“四人帮”的审判、1982年宪法的制定等,都是早期“依法治国”的标志性事件。
“邓小平同志为依法治国思想作出了巨大的贡献,他认为,一个国家能否兴旺发达和长治久安,关键的决定性因素与条件是,依靠一两个英明的领导人,还是寄希望于建立一个良好而有权威的法律与制度。他的回答是后者。”
十五大召开前一年——1996年2月8日,王家福为中央政治局做了法制讲座,题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理论与实践问题”。此前,中国社科院专门成立了依法治国课题组,王家福、李步云、刘海年等是课题组的主要成员。遥想当年,刘海年感慨地说:“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确立,是历史经验的总结。”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信春鹰当时正在社科院法学所工作。“我们那时都是王家福老师、李步云老师、刘海年老师的助手,至今仍然记得跟老师们一起探讨依法治国讲稿的情景。今天,法治已成为全社会的价值观和价值标准。”
“在我们这个有着数千年漫长封建历史传统的国家,在我们这个人治思想比较浓厚的国家,彻底否定人治,坚定走依法治国道路,是了不起的历史进步,具有划时代意义。10年来,我国不断加强立法工作,基本做到了‘有法可依’,初步建立起现代意义的行政体制、司法体制。”王家福深有感触地说。
“社会主义找到了依法治国,就找到了人类文明积累的治国的最佳方略;依法治国服务于社会主义,就走上了保障和促进社会进步的金光大道。”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孙国华说:“今天,我们纪念确立依法治国基本治国方略10周年,应当坚定不移地把它贯彻到国家政治生活、经济生活、文化生活和日常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
人权入宪与和谐社会——2004年宪政“起点”
回首新中国近60年的法制历程,李步云提出以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为标志分为两个时期:1949年到1978年,包括法制初创、停滞不前和彻底破坏3个阶段;1978年后,中国开始了依法治国的历史性进程,尤其是1997年确立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
在中国政法大学校长徐显明教授看来,2004年是依法治国的一个新起点,“中国法治建设,正在迈向社会主义宪政阶段,这是法治的高级阶段。”
他认为,有6个标志性事件:其一,在首都各界纪念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50周年大会上,胡锦涛总书记强调,更好地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统一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实践;其二,宪法修改,“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其三,依法执政,成为党中央确立的基本执政方式;其四,党中央提出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的法律观开始形成;其五,国务院颁布《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向全世界宣告“建设法治政府”;其六,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首次作为科学命题提出,民主法治位列六大基本特征之首。
对此,一些法学专家学者也表达了同样看法:我国已步入社会主义宪政建设时期。中国社科院法学所所长李林研究员认为,10年法治建设的一大重要成就,就是提出了“依宪治国”和“依宪执政”的理念,并将之置于实行依法治国和依法执政的“首要”地位,凸显了宪法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崇高地位和至上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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