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论焦点之二 执法标准是否降低
“新规定实施后,部分轻微刑事犯罪嫌疑人会得到从宽处理。与以往相比,会不会是执法标准降低了?轻微刑事犯罪会不会出现反弹?”一些公安民警说,公安机关对只要有证据证明涉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管社会危害性大小,都应该追究其刑事责任。“如果检察机关对轻微刑事犯罪不捕不诉,会让公安机关处于较为尴尬的局面。”
“长期以来尤其是近二十多年来,政法机关在维护社会治安和对犯罪的处理上,更多强调的是‘严打’,这对处理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无疑是必要和正确的,但有时一些地方不加区别地以‘严打’对待所有犯罪,就值得反思了。”李自民认为,检察机关对轻微犯罪不捕不诉的做法,其实没有降低执法标准,只是执法思想和认识上的转变。
说起对轻微刑事案件不捕不诉的积极意义,李自民认为,对实施了轻罪的行为人适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可以使他们充分体会社会的宽容和温暖,有利于他们改过自新、回归社会和自身发展。同时也可以避免给犯罪人的家庭带来情感缺失,增加经济负担,甚至出现家庭破裂或其他负面效应。在对犯罪人适用宽严相济的政策时,通过充分听取和考虑被害人的意愿,既可以提升被害人在诉讼中的地位,又可以较好地化解双方的矛盾和冲突,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在当前刑事犯罪问题日益严重与司法资源明显不足的矛盾背景下,适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既可以减少诉讼环节、降低诉讼成本、节约诉讼资源,又能集中人力、物力查办严重刑事犯罪,突出打击重点和效果,同时也有利于推进司法文明,有利于树立检察机关的良好形象。
辩论焦点之三 检察机关会否滥用职权
“这些规定出台以后,检察机关会不会存在滥用职权的现象?”不少郑州市民在对新规定的出台表示肯定的同时,也有所担心。
“与新规定相配套的《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案件风险评估办法》就解决了这方面的问题。”李自民说,“为防止出现滥用不捕权、不诉权,以案谋私的现象,郑州市人民检察院还推出了案件风险评估制度,对一些容易出问题的情形进行了约束。案件风险评估是指检察机关案件风险评估部门在全面了解案件情况的基础上,对案件处理可能引起的涉检上访或其他社会矛盾等风险进行综合分析评判,并采取相应控制措施最大限度的控制风险的过程。”
据了解,郑州市检察院规定,检察机关各业务部门在作出立案或不立案、批准逮捕或不批准逮捕、起诉或不起诉、抗诉或不抗诉、撤销案件等决定前,应当进行风险评估。内容主要包括:案件的处理是否会引起相关当事人的上访;案件的下一诉讼环节能否顺利进行;社会舆论对案件处理结果的反映;案件处理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能否达到统一。
为此,郑州市检察院规定了4条硬性考查标准:要坚持每案必讯。即对每一起轻刑案件的所有犯罪嫌疑人都要进行讯问,除了核实犯罪事实和犯罪证据外,重点考查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态度、有无悔罪表现、是否愿意对被害人赔偿等。要坚持与被害人见面,主要了解被害人对犯罪嫌疑人行为的态度和要求,以及是否愿意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对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予以谅解。要及时与犯罪嫌疑人所在工作单位、社区街道、派出所联系,主要了解犯罪嫌疑人平时的表现,排除犯罪嫌疑人系惯犯、屡教不改,经常寻衅滋事,影响恶劣等不宜落实轻缓的情节。要坚持落实赔偿到位情况,主要了解被害人是否及时足额的得到了赔偿,是否会出现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情况。对全面符合条件的,才能依法作出“无逮捕必要”或相对不起诉的决定。
而在检察机关的自侦环节,一方面,坚持对大案、要案以及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犯罪手段恶劣、情节严重的职务犯罪案件,坚决查处,决不手软;另一方面,对犯罪数额不大、情节较轻、有自首或立功情节、认罪态度好、积极退赃的职务犯罪嫌疑人,可视情况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者行业主管部门处理。
在法律监督环节,重点监督以“宽”为名,有罪不罚、重罪轻罚、故意放纵犯罪、以案谋私的行为,也注重监督纠正以“严”为名,违法办案、刑讯逼供、超期羁押等问题,并严肃查处执法和司法不公背后的司法腐败。
据记者了解,为确保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得到正确贯彻执行,郑州市检察院还在内部强化了保障措施,实行责任倒查制度。对违反规定随意办理案件的办案人员和主管领导要实行责任倒查;对滥用职权、以案谋私者,依法严肃处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提高广大干警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能力和水平,增强他们定纷止争的意识,克服就案办案的思想,把执法办案与化解矛盾有机统一起来。(邓红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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