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局、市人事局日前联合发出通知,严禁和严肃处理党政机关领导干部未经批准擅自驾驶公车。
针对少数领导干部违规驾驶公车,在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问题,《通知》重申相关规定,要求狠刹领导干部未经批准擅自驾驶公车的歪风。
“领导干部未经批准擅自驾驶公车的问题,既是公车使用管理不善的问题,更是一个地区、一个部门的党风政风问题。”《通知》指出,特别是领导干部未经批准擅自驾驶公车肇事,给国家、集体和个人的生命财产造成了巨大损失,严重损害了党委、政府的形象,损害了党群干群关系。
《通知》要求,严格领导干部驾驶公车的审批,切实加强公务用车的管理。领导干部确因工作需要驾驶公车的,必须进行严格的限制和管理。批准领导干部驾驶公车的部门、单位,应及时将审批情况按干部管理权限报组织部门备案和纪检监察机关建卡登记。
《通知》强调,要严格执行纪律规定,加大组织处理和纪律处理的力度。领导干部未经批准擅自驾驶公车,特别是擅自驾驶公车肇事的行为,是严重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监督检查,及时受理并查处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未经批准擅自驾驶公车的问题。要进一步严肃工作纪律,对领导干部未经批准擅自驾驶公车的,按照组织程序一律先予免职,再按有关规定给予严肃查处;对党政机关一般干部擅自驾驶公车的,除按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外,当年年终考核评定为不称职,当年不得晋升职务;对违规审批领导干部驾驶公车的,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严肃追究单位、部门主要领导干部和主管车辆负责人的相关责任;对严重违法行为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通知》还要求加强考核评价,将各地各部门对严禁领导干部驾驶公车规定的执行情况纳入本地本部门党委(党组)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领导干部年度考评的重要内容进行考核。(记者 商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