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残有三种。一种是以当年李莲英大总管为代表的,自残以后去追求他认为的美好生活;还有一种是当年天津卫的混混,自残是为了争夺地盘。这两种都是主动自残,最多是哀其不幸而怒其不争。另外一种是被逼无奈之下,与其被对方无止境的骚扰与打击,不如先自废武功。最后这种最值得同情。
关于最后这种“自残”的方式,最新的注脚是海口某小店的店主因为不堪城管执法人员多达二十次的没收,愤而砸掉自己的家当来抗议。而最不能容忍的是,罚款多达二十次,竟然没有一次给予凭证。(昨日《海南特区报》)
小店主“自残”的举动,完全可以看作是一种被动的防御与主动的控诉。当年兵法有条目云:坚壁清野,这里面包含的辛酸与损失,只有那些遭受坚壁清野的老百姓才知道。但即使如此,为了不让侵犯者得到更大的利益或者心理满足,这种“自残”还是可以理解的。
可是,毕竟这不是战争时期,把这个小店主逼到这个地步,这里面到底有什么玄机,实在很难能让人猜想得透。在我看来,以正当手艺谋生的权利是第一位的,然后才能谈到遵循一般的法律法规进行管理。而在这个事件里,首先是剥夺了小店主正当的谋生权利,其次这种剥夺还是一种违法的剥夺—————二十次没有单据的没收或者罚款就是证据。
当时在场的大多数市民都谴责城管的这种行为,甚至就连当地主管官员在接受采访时也承认这一点。但该官员说,即使如此,他们也要必须“纠正”这些行为,“完成一类道路的整治与验收”。
这里面的玄机恐怕就很清楚了。验收者是谁?相关官员的上级。整治给谁看?希望看到整齐的“一类道路”的上级。那么,我们是否可以在这里问一句:城管应该为谁服务的?为什么“在市民中的名声十分不好,在各种民意调查中也总是在倒数一二名”的情况下,还敢如此执法?
在我看来,这就是典型的非法执法。执法者面对的应该是民众的要求与希望,保护民众的合法利益。而当地城管执法的部门名声差到如此地步,完全远离了大众对于它的要求,它所执之法是什么法?
如果任由这种非法的执法一再在各地上演,只能说是法的悲哀。以“自残”这种极端行为表现出来的,实际就是对于这种最大的非法执法的不满,甚至连本来应该站在执法机构一边的市民都有了兔死狐悲的共鸣,有关部门对这个倾向必须给与足够的重视。
作者:石兆(北京媒体从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