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昨日指出,经过多年实践,我国村委会选举工作已取得明显成效,呈现出良好的发展势头,但同时贿选,腐败和暴力选举等不正当或非法行为也在进一步增多。
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司农村工作处副处长刘锋在接受《中国日报》采访时说,农民群众参与选举的热情增加,各地平均参选率在80%以上。许多村出现了村民踊跃参加选举、自觉维护选举秩序、热切关注选举结果的场面。
他同时也承认,村委会换届选举情况比以往更加复杂、竞争更加激烈,不正当和非法行为也较多出现。
从违法内容看,有拖延、不组织选举,任意指派、任命村委会成员和村选举委员会成员;有私填、涂改选票,聚众扰乱投票场所,抢夺或撕毁选票、损坏选票,焚烧票箱、殴打投票人;有买卖、伪造选票,威胁、利诱、限制选民投票,拒不交接村委会工作。有的地方,村宗派势力甚至黑恶势力参与竞选活动现象有所抬头,为保自己人竞选成功,采取恐吓、监视、跟踪,甚至雇凶打人等行为,侵犯村民合法权益。
另外,由于现行村委会组织法对村委会候选人资格不作限制,使得一些刑满释放人员,违法犯罪正在服刑人员、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人当选为村委会成员。有些能力和素质明显偏低的人当选后,工作方法简单粗暴,无所作为,有的因此而引起群众上访,为农村的长期稳定埋下了隐患。
他还指出,贿选作为选举违法的一种,近几年来在我国农村基层选举中有蔓延之势。在贿选的治理上,各地遇到一些问题。一是法律规定过于原则,操作性较差,对贿选的认定有一定难度。二是调查取证难,知情举报的选民,因碍于面子或害怕打击报复,往往不愿出面作证。
产生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是法律规定不完善和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相对滞后。从各地排查出来的选举“重点村”、“难点村”情况看,因村务不公开、财务管理混乱而难以进行选举的村约占四成。
刘锋透露,2007年,全国有北京、辽宁、吉林、江苏、山东、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宁夏等1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包括跨年度省份)进行村委会换届选举,涉及近3亿农村选民、22万多个村民委员会,选举规模比较大,参与人数比较多、影响范围比较广。
1998年村委会组织法修改并正式颁布后,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全都完成了两轮的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
他认为,目前将《村委会组织法》改为村民自治法的条件尚不具备,制定《村委会选举法》的时机尚不成熟。可以考虑增加了一些必要的程序性的内容,如选举的程序、罢免程序等,把近年来被实践证明是正确的好经验、好做法、好政策升华为法律,力求修改后的《村委会组织法》能适应农村改革发展的需要。
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政策研究中心副主任杨团认为,中国农村基层选举在经历若干年后贿选等违法现象仍然普遍存在,政府应该进行沉重的反思,一定要想办法解决。
她认为,村委会选举中存在的种种违法行为不是光靠立法就能解决的,其根源在于农村基层干部手中集中了太多的资源,他们通过出售村集体土地等获取大量的资金,却用来中饱私囊。
要彻底解决问题,应该把村里涉及产权交易等重大经济行为的权力从村委会分离出来,交给由国家派到村里的社会工作者(或称村干事)。社工具有国家公务员身份,由政府发工资,监督并协助村长管理村务,负责管账。村长领导的村委会则专门负责村公共事务的管理。
“只有当村干部的手里干净的时候,村委会的选举才能变得干净,”她说。 (中国日报记者 官晓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