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监察大队大队长告诉记者,张县生的砖场在三年前已经停办了,停办前也是由张县生的弟弟在承包经营,停办原因是砖场找不到土源,现在找当事人张县生可能更困难。
记者在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墙上看到,芮城县共查明有砖场49家,其中10家是没有法人的黑砖场,6家砖场被转包。
芮城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说,在2004年就对全区砖场进行彻查整顿,至于为什么冒出这几家黑砖场他们也不知道。“工作忙,哪能整天泡在山沟坡地间,这让那些窑主们钻了空子。”
芮城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另一位工作人员则表示,从风陵渡到芮城县70公里的路段两边,或远或近的存在有70多家砖场,“要把他们找出来可不容易。”
芮城县民政局信访科工作人员向记者透露:本次从砖窑中共遣散解救窑工百余名,其中经民政局遣送的3名是智障人员,田进峰暂时还不能算是窑工,因为他是被阳城派出所在街上捡到的,没有证据显示田进峰来自于山西哪家砖场。其余两名智障人员一个是陕西柞水的,一个则家住辽宁省。这两名智障人员确系从砖场解救出来,被民政局送回家时,他们的家人也拿到了2000元工资。
目前还有6名聋哑人住在芮城县的福利院中。记者还从芮城县民政局了解到,该县成立了打击黑砖窑、整顿用工秩序专项工作组,组长是芮城县县长。该县还出台窑工善后政策:即只要能证明窑工在芮城某个砖场干活,就让该砖场拿出2000元钱作为工人的先行遣散费。这笔费用从2007年3月5日计算至窑工被解救遣散的6月5日,月工资600余元。芮城县政府决定让每个窑工都拿个整数先回家,待警方彻底查清案件后,部分窑工工资可由窑主补齐。
芮城县民政局工作人员还向记者解释,该县与河南接壤,此前应该有河南与山西之间的砖窑场。为逃避打击黑窑工,老板之间互相交换工人,这样做同时也可以让窑工无法熟悉周围环境,而无法外逃。
山西黑砖窑事件曝光后,山西芮城民政局一位干部称,河南的砖窑场也成了惊弓之鸟,一时间在山西通往外省的各条主干道上,日夜都可以看到成群结伙疲于奔命逃向回家方向的窑工们。
芮城县政府出于稳定窑工情绪,树立芮城用工形象出发,表示只要能确认民工在砖窑场中务工,即使一天,也由窑主支付2000元工资。这一处理方法,被外界称之为“芮城模式”。一位芮城县的干部称:“这是我们县的做法,其他县则不知如何做。省政府对此虽未有具体要求,但明确提出应充分保护每一位民工的合法利益。”
山西省的决心
山西省黑砖窑事件被媒体披露后,记者在采访过程中明显感觉到,所接触到的工作人员多不愿直接说及有关事项。
今年6月1日,山西省第十次人代会通过了《山西省农民工权益保护条例》。定于今年7月1日正式实施。这是我国第一部通过省级人大常委会立法保护民工权益的地方性法规。
《条例》涉及农民工政治经济和精神文化等方面,重点保护农民工劳动、工伤、养老医疗和生活居住权益等。该条例出台正值山西黑砖窑事件被曝光。山西省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干部告诉记者,山西部分农村土地贫瘠,种粮食若进行灌溉可能让农民入不敷出,加之当地土质黏性高,不利于作物生长,而山西当地建房升温,砖价一路走高,砖窑也因此不断增多。至于非法用工,这位干部称这在山西已是多年积弊,主要存在于农民工不签合同,部分窑主有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这位干部表示,其实在黑砖窑事发前,山西已开始整治非法用工的混乱秩序。“这部《条例》的出台同时也表明了山西省的决心。”
芮城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队长告诉记者,所有的砖场已全部关停,进行全面整顿。记者在山西多个县城也看到,办理暂住证、管理流动人口的公安派出机构已深入到许多乡村。同时,记者也在芮城县汉滨乡一公路边砖窑场边看到,有工人还在窑场堆放煤炭,做着重新点火烧砖的前期准备工作。
维权困局
西安工业大学人文学院教授郑升旭认为:记者与志愿者远赴山西为陕西籍6名黑砖窑事件受害民工维权,遇到了有关部门表面态度热情但相互推诿的尴尬。
所幸山西还有个芮城县,这里的某些领导和部门则是另一种态度。遇到确系黑砖窑的受害民工,会先预付2000元钱工资,安置其生活,然后由公安、劳动部门做调查。我认为芮城应当作为山西省有关县市的工作典范。因为这符合山西省省长于幼军所说的“不能漠视民生,不能怠慢人民”的讲话精神。但遗憾的是,其他县市有关领导和部门,不知是出于维护当地名誉或当地利益的目的出发,还是其他原因,竟和上门维权者打起了太极拳,这也等同和受害民工玩起了推手游戏。
据说他们的理由如下:首先是这些民工缺乏足够证据来证明自己受到伤害,我觉得这颠倒了一种逻辑关系。民工的腿已经被搅拌机搅成肉酱,或身心受到非法拘禁等等伤害,这已经构成了刑事犯罪,公安机关应立案侦查。在刑事诉讼中,受害人可以作为证人被传唤出庭,但没有举证义务,而检察机关作为公诉人才有举证义务,而检察机关证据来源于公安机关的侦查结果。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侦搜集罪证是公安机关的法定义务,不履行这一义务则属渎职行为。公民没有侦查手段和搜集证据的义务和能力,怎能将这些推给受害人?
有关领导和部门给出的第二条理由是说,作为民事赔偿要由当事人自己举证,可是作为这种刑事附带民事的诉讼,依据先刑后民的原则,首先由司法机关搜集伤害他人的证据和确定伤害结果,这是定罪量刑的起码条件,同时也是附带民事诉讼的有关证据。二者是连带在一起的,也就是说,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之中,请求民事赔偿的证据,也主要来自于公安、检察机关,同样不能推诿给刑事受害人。
所谓过了法院仲裁诉讼时效是第三个理由。所谓诉讼时效是说民法中规定的人身伤害诉讼时效是一年。且不说当前有学界提出这一规定不利于弱势群体,就现行时效规定来说,民法中也有: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期……难道民工受到威胁、甚至不敢再重返窑场当地,这还不算特殊情况吗?
还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第168条解释规定:“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算起;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算起。”什么是伤势确诊?最有权威的是司法鉴定,也就是说从司法鉴定作出之日起算,一年的诉讼时效?司法机关尚未委托司法鉴定部门给出伤害结果,怎能说受害民工超过诉讼时效?再说,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民事赔偿请求人并不能自行决定何时起诉,要等到刑事诉讼开庭时才能一并提出。现在刑事诉讼还未开庭,怎能说这些受害民工超过诉讼时效?何况有些民工家庭连吃饭都困难,甚至给受伤窑工都掏不出救命药费,哪有闲钱和闲时间去上法院打官司?由此看来,以上三条理由都不能成立,但是有关部门和领导推诿托词的理由总是会挖空心思找出来的。这关键是涉及到对待法律和群众的态度问题。单就司法机关法定职责来说,也应当是积极运用法律保护群众利益,而不是僵硬机械地在法律条文中找现成的词语,如果是那样,我们只需一台电脑,在其中输入有关程序就行了,还需要司法人员干什么?
司法人员的水平和态度,其实就在于运用法律条文进行“自由裁量”的部分。任何法律都不可能针对世界千变万化的案件而一一进行词语对整。这就像什么词语都有“能指”和“所指”两部分。法律条文是能指,具体所指也是针对具体案件去适用法律空白,这才是司法人员主观能动性之所在,如果这一点能力和态度也没有,那还不如辞职回家卖豆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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