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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治贪贿:定性已明确 量刑待统一
2007年07月09日 10:16 来源:新京报

  最高法、最高检以司法解释的形式,明确了10种新类型受贿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标准。这在受贿“定性”的统一上迈出了一大步,接下来更重要的则是统一“量刑”。近些年,许多地方出现过受贿十万甚至数十万元的官员被法院判处缓刑的案例,影响极坏。

  自中纪委5月30日下发《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7月8日又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以司法解释的形式,明确了10种新类型受贿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标准。

  受贿,顾名思义就是权钱交易,《刑法》对受贿罪的界定则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问题在于,现实生活中,各类权钱交易行为纷繁芜杂,“索取他人财物”以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并不总是以现金交易方式体现。

  比如,有些贪官为求隐蔽或安全起见,并不接受当事人现金或实物馈赠,而是摇身一变,令本人或其亲属成为某公司的股东、某项目的投资者,从中抽取红利。司法机关一旦介入,这些人往往辩称收受的利益是投资所得。更有甚者,住着他人“赠与”的别墅,开着他人“赠送”的跑车,花着“借来”的现金,面对司法机关的盘问,这些人却声称房屋、汽车的权属并未转移,因此不算受贿,并拿出“借条”,证明巨额花销都是借贷而来。

  尽管对何谓“索取”、“收受”,最高法、最高检都曾在法律文件中作出规范,但这些规范,往往散见于“两高”的一些批复、答复乃至工作座谈会纪要中,法律层次相对较低,体系性也不强,对司法实践中不少亟须解决,且存在重大争议的问题,也未能给予清晰界定。因此,此次“两高”以联合发布司法解释的形式,对各种新类型受贿行为涉及的法律适用问题集中予以规定,有利于澄清疑问、定性准确,对反腐工作将起到相当大的指导作用。

  一般来说,刑事立法是将正义理念与将来可能发生的事实相对应,从而形成刑事规范;而刑事司法则是将现实发生的事实与刑法规范相对应,从而形成刑事判决。因此,司法解释的着眼点,就是把立法中相对抽象的表述具体化,把现实中存在争议的问题明确化,以方便司法机关运作。《意见》正是抓住受贿罪就是权钱交易这一本质,细致、务实地表述了“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各种表现。

  当然,考虑到现实经济生活的复杂性,《意见》也体现出适当的灵活性,将一部分裁量权交给法官,由其结合具体情形作出判断。比如,《意见》要求,对以赌博形式实施的受贿,应当综合赌博的背景、场合、时间、次数,赌资来源,其他赌博参与者有无事先通谋等因素认定;对未办理权属变更的受贿,应当综合借用事由,实际使用与否,借用时间长短,有无归还的条件、意思表示及行为等因素认定。

  需要指出的是,为了更好地体现“宽严相济”精神,《意见》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不是受贿”,这一点是否符合法理,尚待商榷。事实上,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准确界分罪与非罪是一方面,更重要的则是统一量刑。

  近些年,许多地方出现过受贿十万甚至数十万元的官员被法院判处缓刑的案例,影响极坏。可以说,《意见》在“定性”的统一上迈出了一大步,而及时规范、统一贪污、贿赂案件的量刑标准,从刑罚上震慑贪腐官员,也需成为“两高”未来工作的重点。

  文/何帆(北京学者)


 
编辑:张磊】
:::相 关 报 道:::
·“两高”明确官员亲属、情人"间接受贿"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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