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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制摄像头需要全国性立法
2007年07月03日 09:08 来源:新京报

  科技的进步带动了现代监控技术的飞速发展。最新的微电子技术、声电技术、光电技术、电脑技术及信号传输技术等都被第一时间引入到监控设备的研制之中。在监控技术设备的帮助下,通过先进的技术手段,监控的目标从语言、信息、数据、文字到图像无所不包。我们似乎正在步入一个出于“公共安全”需要而建构的“监控时代”。

  新华社6月29日报道,海口将在年底前建卫星定位和信息系统,监控全市建筑物和城市管理。7月1日《成都日报》报道,除各单位、小区安装在电梯轿厢、办公室等地段的摄像头外,该市中心城区已布设3600多处“天网”摄像头。

  新华社7月2日报道,截至目前,北京街头、广场、小区、商厦等已安装电子探头26.5万余个。

  可以说,我们生活的家园,已在很大程度上变得透明。

  当然,不能否认监控在保障公共安全、特别是在还原事实真相时,所能起到的不可替代的作用。但同时,监控也因其单方的强制性涉嫌侵犯公民隐私,因而对监控又必须予以严格规制。科技的目的只能是为了人类的更自由,而不是相反。然而,在成都,自从住所窗外装了摄像头,市民林先生就犯了心病,仿佛一举一动都在别人的眼皮底下显现了。显然,它改变了一些人的生活,比如林先生就只好养成了随手拉窗帘的习惯。

  为消除市民对摄像头的恐慌,几个地方都在以立法的形式,限制使用监控材料。在北京,公安机关依据《管理办法》,严查“电子眼”侵犯公民个人隐私的行为,对违法安装、使用“电子眼”者,违法单位最高罚3万元。在成都,从7月1日起,《成都市公共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正式实施,规定“不得侵犯公民个人隐私”、“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为防止监控信息被滥用,它还明确公安机关为管理部门,其他政府部门也可以调看各自工作范围内的“天网”图像,但须向公安机关申请,并经批准后方可使用。

  然而,任何制度均有利有弊,再完美的制度也难以企及社会的方方面面。对监控而言,需权衡利弊,若利大于弊,且为维护社会安全、保障公民自由、实现国家职能所必需,就能适用。问题正在于,监控在“维护公共安全”与“实现国家职能”的同时,却与“保障公民自由”存在着不可避免的冲突。监控从表面上看,极易侵犯的是公民的隐私权,但监控最大的危害,还在于它对私权利的侵犯,难以局限在被预先校订的范围之内。

  因此,建议通过严格立法规制监控,使监控在威胁、限制或侵害公民自由上的危险大大降低。在此意义上,对成都的地方立法以及北京出台的相关管理办法,首先应予肯定。只是,我们不独需要地方立法和出台相关管理办法,回应公众对监控的担忧,更需要全国性立法承担起规制监控的重任。

  此外,在“不得侵犯”与“不得泄露”等原则之后,还需要有相应的责任条款,才能使法定的“不得”外化为监控管理人员的行为。而摄像头的安装,除特殊情况外,也需履行必要的告知程序,使受其影响的公民知悉,并赋予公民以提出异议并获得救济的权利。


 
编辑:张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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