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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将立法保障妇女权益 黄短信可视为"性骚扰"
2007年07月01日 15:39 来源:扬子晚报



张叶 绘图

  2005年12月开始实施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在防止性骚扰、禁止家庭暴力等很多社会热点问题上作出了突破性的规定。不过,这些规定具体如何实施目前还没有明确的说法。为维护妇女权益,推动新《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我省已将《江苏省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纳入了今年下半年人大的立法计划。记者昨日获悉,目前这部地方性法规已经进入草案修改阶段,哪些具体行为属于性骚扰、妻子有权查询丈夫的“私房钱”、禁止婚内强奸等热点问题均被进一步细化并写入修改稿中。记者请江苏盛典律师事务所的主任律师崔武对草案修改稿中的新点亮点进行了解读。

  发“黄段子”短信可视为性骚扰

  [草案亮点]禁止性骚扰的条款在2005年就被写入了修改过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中,不过对于哪些具体行为属于性骚扰,立法中并没有详细界定。记者了解到,此次我省为推进妇女维权,促进《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将把对性骚扰的界定明确写进地方法规。目前,“禁止违背妇女意愿,以语言、文字、图片、电子信息、肢体动作等形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的条款已经写入了草案修改稿,这也意味包括发“黄段子”短信在内的五类行为均可被视为性骚扰。

  [调查数据]全国妇联婚姻与家庭研究所关于北京市民遭受性骚扰情况的调查显示,接受调查的女性中54%的人听到过黄色笑话,29%的人遇到过有暴露癖的人,27%的人曾经在不情愿的情况下与他人身体接触,8%的人曾经被别人偷窥,2%的人遇到过电话性骚扰。

  [律师解读]这一条款意味着过去对肢体动作性骚扰的固有认识有了新的突破,这将有利于促进社会风气净化,也为性骚扰的案件提供依据。不过,这个条款执行起来同样也会遭遇到证据链难形成的困难。一方面,目前关于性骚扰就是投诉的多,成案的少,一般当事人为了顾及面子及影响都不太愿意打官司把这摊水越搅越混,另一方面,司法上个人侵权的界定不但要有外界行为,而且还要有侵权故意以造成伤害的事实,可是以黄色短信为例,它究竟给当事人造成了多大伤害,这个很难界定,而语言方面的性骚扰就还要面临举证难的问题,比如一个单位的同事,有时候是开开玩笑,有谁会站出来作证呢?

  单位有义务防止职场性骚扰

  [草案亮点]修改稿中还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制定规章制度并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制止工作场所和工作中的性骚扰”以及“禁止在广告、包装、装潢中含有歧视或者侮辱妇女的内容”。关于妇女的人身权利部分还明确规定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非法搜查女性身体,不得限制、剥夺妇女的人身自由,即使对妇女身体进行依法搜查,也必须由女性执法人员进行。

  [案例点击]2003年6月3日,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对京城首例涉及性骚扰案进行不公开审理。25岁的姑娘雷蔓于2001年7月进入方正奥德商业影像事业部。据她讲,在短短3个月内,部门经理焦某至少6次对她性骚扰。2003年11月6日,海淀区法院作出判决:驳回雷小姐告其原上司焦某侵犯其名誉权的诉讼请求,同时也驳回了被告焦某反诉雷小姐名誉侵权的诉讼请求。

  [调查数据]中国社科院等研究机构的调查也显示,私营企业、外商独资、合资企业等新兴经济类型企业是性骚扰的高发区,其中管理规范化程度较低的企业更容易发生性骚扰。比如,新兴经济类型的单位中女性有40%曾遭受性骚扰,而在传统经济部门如国有、集体企事业单位中不到18%。

  [律师解读]关于“用人单位应当制定规章制度并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制止工作场所和工作中的性骚扰”是非常必要的,我们过去也接到过不少南京私企女职员告老板性骚扰的案子,不过一般情况下老板都矢口否认,如果在工作场所安装监控设备等,就比较有利于保护女性权益。

  [草案亮点]现在有很多的男同胞习惯于藏点私房钱,就为这事,不少的夫妻是闹得不亦乐乎。丈夫偷存私房钱在很多小品、电视剧等艺术作品中都有表现,比如老公把私房钱塞在鞋底里被老婆发现,结果大吵一架等等,对于丈夫存私房钱这种行为有调查显示,大多数女性是不赞成的。《江苏省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也关注到了这一点,草案修改稿中已经明确写入了“在婚姻存续期间,妇女有权了解配偶财产状况和经营状况,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对于女性在婚姻、家庭中的财产权益,此次立法也有规定,比如妇女在婚姻、家庭中的财产权利不受其收入状况的影响;任何人不得剥夺丧偶妇女的遗产继承权,不得阻止其带产改嫁;离婚后,双方都有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未成年子女由女方抚养的,男方应负担抚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等等。

  [律师解读]妻子有权了解丈夫的财产是对上位法的延伸,也是对夫妻财产知情权的明文规定。当然了,现实中如果丈夫没有将“私房钱”用到“包二奶”等损害夫妻关系的方面去,妻子一般都还是能容忍的。

  禁止婚内强奸等家庭暴力行为

  [草案亮点]面对目前包括婚内强奸在内的家庭暴力事件高发态势,此次立法还将在妇女的婚姻家庭权益方法做出明确规定。目前的修改稿中明确规定了“离婚案件一审判决尚未生效前或在二审期间,男方不得强迫女方与其发生性行为。男方及其家属不得侵犯和限制女方的人身自由。”草案修改稿中还提出,公安机关应当将家庭暴力案件纳入接警范围,及时出警,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应当及时出警予以制止,并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对妇女实施性骚扰或者家庭暴力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害人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要求处理;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调查数据]近年来,有关家庭暴力的投诉量呈较高的增长态势。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妇联每年接待和处理的群众来信来访有30余万件,其中一半以上是婚姻家庭类问题,而家庭暴力占了很大比例。家庭暴力案件的施暴情节也日趋严重。2004年江苏省共接到家庭暴力夫妻之间暴力的投诉和来访1131起。统计数据显示,全国2.7亿个家庭中,大约每年有10万个家庭因家庭暴力而解体。

  [律师解读] “离婚案件一审判决尚未生效前或在二审期间,男方不得强迫女方与其发生性行为”的条款是过去没有过的,女方提出离婚就是说已经不愿再与男方保持性协议,这个条款将会有利于女性权益保护,这方面过去曾经有过不少案例,一旦被判为“婚内强奸”最起码要判三年刑。

  不过,在家庭暴力的预防上我们做得还不够。意大利民法典中有一条规定,如果发现家庭成员有暴力倾向或者过去曾发生过家庭暴力行为的,可向司法机关要求得到司法保护,司法机关应向其提供安全的场所。这条规定,可以给女性提供一个安全的港湾,我们目前在家庭暴力方法的立法大多偏重于事后调解。如果能在事先预防上再进一步将会收到更好的效果。

  父母不送女童入学要承担法律责任

  [草案亮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送适龄女性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是草案修改稿中的一个新内容。此外,修改稿中还规定了,“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由男方抚养的,女方依法享有探视子女的权利。男方或其亲属不得设置障碍阻止、妨碍女方行使探视权。”

  “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妇女;虐待、遗弃、残害病、残妇女和年老、丧失劳动能力的妇女的,在受害人提出请求或委托他人提出请求时,由虐待人、受害人所在单位、妇联组织依法进行教育和处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相关当事人警告、拘留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点击]如果父母不送适龄孩子去上学会有什么样的后果?就像今年5月,外地有一案例,新疆29名学生忙农活辍学,两乡政府将家长告上了法庭。法院作出了对29名家长进行罚款并责令其将孩子送回学校读书的判决。判决书下达了,有一些辍学学生的家长根本不予理会,认为法院是在吓唬他们。县法院开始强制执行,就在一名家长被带上警车时,他仍然说什么也不认错,直到警车开到县里,才害怕了。

  [律师解读]根据《义务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父母不送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地方政府可对其实施行政处罚,包括罚款及责令其实行等,这一条款是对这两个法律的侧面解释。不过,相对于罚款来说,通过利益引导,让家长们发现送孩子上学好处多多应当是更好的解决途径。目前我省正在全面推广免费义务教育,并且加大了对贫困生家庭的支持力度,这种方法减轻了父母的负担,可以更好地引导父母送适龄子女上学。(石小磊)

 
编辑:吴歆】
:::相 关 报 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全文)
·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改获通过 首次立法反对性骚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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