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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施行后可望改变劳动维权成本较高现状
2007年06月30日 07:08 来源:检察日报


    六月二十九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闭幕,会议经表决决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四次审议稿)》。 中新社发 盛佳鹏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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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6月29日下午通过的劳动合同法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针对目前劳动者维权成本较高的现状,该法规定: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个人违法承包经营,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组织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法院申请支付令。

  相关部门履职不力 要赔偿劳动者损失

  山西“黑砖窑”事件中,一些劳动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不作为引起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的高度关注,“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给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一规定写入劳动合同法,目的是严惩劳动行政部门不作为导致劳动者权益受到侵害的行为。

  另外,该法还规定: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工人拿不到工资 发包组织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不少上访事件是由于“包工头”或企业主逃匿引发的。针对建筑工程承包问题较多,一些单位层层转包,承包人拖欠工资时,发包方与承包方相互推诿,不愿承担欠薪责任等问题,劳动合同法规定: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表示,这一规定将促使相关责任单位对直接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等问题进行监督,从源头上遏制欠薪行为的发生。

  被拖欠劳动报酬 劳动者可申请支付令

  每到岁末年关,欠薪问题总会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2006年三四月间,全国人大常委会向社会公开征求对劳动合同法草案的意见。在此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收到社会各界通过网络、报刊、来信等不同方式提出的19万多件意见。在征求意见过程中,工资和社会保险是劳动者反映最为强烈的问题。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规定被欠薪的劳动者可向法院申请支付令,将有效保护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劳动者。(王丽丽)


 
编辑:李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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