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受关注的北京首例开瓶费官司出现重大变化。北京市一中院终审维持消费者获赔100元的胜诉结果,但修改了一审判决的裁决理由。此前的一审判决曾认定,酒楼菜谱中自带酒水收费的规定无效,有悖消法规定;但“二审判决只是从酒楼没有告知的角度,确认开瓶费不该收”。该修改意味着,一审判决以司法方式“叫停饭店开瓶费”的做法,今后将不能成为消费者拒绝开瓶费的理由。(《京华时报》6月27日)
我国并非判例法国家,在一审法院认定酒楼收取开瓶费有悖消法之后,我并未对此判决能平息“开瓶费之争”抱有太大希望,相应地,对二审法院这次引来众多批评之声的改判,我也就没有什么失望。我反倒认为,法院作出这样的终审改判是比较清醒的——毕竟法律没有规定饭店不能收取开瓶费和谢绝自带酒水。
事实上作为一个消费者,我从来没有寄望于法律能够解决“开瓶费之争”。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饭店和消费者都有选择自由,饭店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谢绝顾客自带酒水,是可以理解的。试想,如果消费者自带酒水之后,又带着食物、饮料去饭店闲坐半天,饭店还要不要做生意?你如果硬要说饭店谢绝自带酒水和收取开瓶费是霸王条款,那反过来说,消费者硬要自带酒水,剥夺饭店赚取酒水钱的权利,那是不是消费者也在设置霸王条款呢?
餐饮业是一个完全竞争的市场,也就是说,消费者和饭店是平等的市场主体,不存在弱势、强势之分。双方都有选择的自由,顾客觉得哪家饭店太霸道,有权抬腿走人;饭店设置“谢绝自带酒水”门槛,其实也是行使选择消费者的权利。
现代社会不能什么都靠法律解决。事实上“开瓶费之争”原本也不应该是法院管的事情。所谓“开瓶费之争”,无非是消费者和饭店之间的利益争端,这样的争端交给消协或餐饮协会等组织解决会更妥当,更有效率。消协和餐饮协会可以代表利益双方平等谈判,制定一个双方都能接收的行业规则来。事实上,在行业协会发达的国家,“开瓶费之争”根本无需闹上法院。目前我国的开瓶费之争之所以愈演愈烈,正是因为没有明确的行业规定,这让消费者和饭店都无所适从,消协和餐饮协会不去尽快协商制定出行业标准,却没事人一样看着双方打官司,真是咄咄怪事。从这个角度来看,消费者患有“法律依赖症”实在不足为奇。(君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