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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场击毙需要诸多“充要条件”
2007年06月27日 04:30 来源:信息时报

  湖南衡阳街头日前挂出标语——“两抢拒捕,当场击毙!”据笔者进行简单的网络搜索显示,自去年开始,见诸报端的“当场击毙”标语新闻事件已发生在河南荥阳、江苏淮安等地,现实生活中张贴“当场击毙”标语的公安机关恐怕要多得多。

  给警察配备武器当然是因为紧急情况下有使用武器的必要,包括开枪的必要,而开枪就不能保证不死人。但是从人民警察法“遇有拒捕、暴乱、越狱、抢夺枪支或者其他暴力行为的紧急情况,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使用武器”的规定,是不可能推导出“飞车抢劫当场击毙”的结论的,哪怕加上犯罪嫌疑人的拒捕和警察鸣枪示警这两个条件。使用武器不一定就是开枪,开枪原则上应该制止犯罪打手、追捕逃犯打腿,更不要说犯罪嫌疑人已经失去反抗和逃跑能力后补上两枪将他击毙了。像荥阳市公安局副局长张雨那样从法律赋予警察的武器使用权和可能出现的“当场击毙”后果得出警察“可将劫匪当场击毙”的结论,并大势鼓吹其震慑效果,不仅存在逻辑上的大跃进,而且将难免的不幸后果变成了警方的自由裁量权甚至积极追求。这样警方就必须回答以下问题:

  如果警方可自主决定将犯罪嫌疑人“当场击毙”,那么刑法为什么要给各种不同罪名、不同情节的犯罪行为规定不同的刑罚?警方能不能代法院做出死刑判决?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和获得公正审判的权利如何保护?警方有什么有效的方法保证在大街上开枪不会误伤无辜?如何防止“当场击毙”的自由裁量权给警察中的败类提供公报私仇、谋财害命乃至草菅人命的机会?

  毫无疑问,震慑犯罪只能靠提高破案率、及时而公正的审判和判决的严格执行。警察开枪只是为了制止犯罪或追捕逃犯而在紧急情况下不得不采用的手段,犯罪嫌疑人被击毙只是警察开枪可能出现的不幸后果,决不能被警方当威胁或震慑手段来使用。

  有关法律和法规已经对警察在何种情况下可以开枪以及如何开枪做了一些规定,这些规定必须得到严格遵守并进一步完善。从理论上讲,警察开枪免责的理由应该是“正当执行职务”而不是“正当防卫”。警察执行职务相当多的时候是抓捕犯罪嫌疑人而不是制止犯罪,这本来就不是防卫行为,抓捕罪犯当然不如制止犯罪紧急。警察训练有素,不是老弱病残孕,通常也不是正在受害的直接受害人,其开枪时的惊慌程度远比正当防卫的公民动用刀棒时低。手持枪支本身,也使得警察面对犯罪嫌疑人时比正当防卫的公民受到的人身威胁小得多,除非犯罪嫌疑人手中有枪。因此,警察开枪将人击毙的免责条件,应该比正当防卫致人死亡的免责条件严格得多。只有这样,才能防止警察武力的滥用。(杨支柱)


 
编辑:李淑国】
:::相 关 报 道:::
·小心“当场击毙”击毙程序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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