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六月二十六日电(记者 王岩)“申诉难”、“执行难”是目前司法领域的两大顽症,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今天在人民大会堂分组审议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时就进一步完善修正案草案,解决“执行难”这一顽症展开了深入的讨论。
全国人大代表刘跃珍认为,“执行难”产生的原因主要有四个方面,一是法院判决不公,当事人不服。二是被执行人转移了财产,不是没有能力执行,而是采取了一些措施。三是地方保护问题比较严重。四是一些复杂案件法院法官执行有畏难情绪。他建议,为了避免当事人将与诉讼案件相关联的资金转移,导致执行难,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要求,可以对与诉讼案有关的合同款采取适当的措施予以控制。
据悉,二00六年中国申请执行的民事案件二百一十三万件,法院发出执行通知后履行的七十一万件,强制执行的四十六万件。
倪岳峰委员说,既然法律规定负责执行和强制执行的是法院,如果有条件执行而没有执行的,那应当负责任的就应该是法院。他建议增加规定,对于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纠纷,以及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有执行条件的,但有关人民法院未按期执行的,有关人民法院应承担法律责任。
任茂东委员则建议将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等的执行职权由法院转还给行政司法机关。
“我认为完全应该赋予人民检察院在案件执行环节中的监督权,检察院也应当承担起执行环节的法律监督责任。”郑功成委员说。他认为,对“执行难”的解决,法院的规定比较清晰,但对人民检察院的规定却不足。检察院除了监督审判环节、裁决环节的监督权力以外,对执行环节的监督权力被遗漏了。
虽然也建议检察院应该在执行过程中进行监督,王怀远委员还担心检察院的监督也可能会出现违法、舞弊、受贿等问题。他建议各级人大应该成立特别案件调查委员会,对个别申诉案件进行调查,形成完整的监督机制体制。(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