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分组审议反垄断法草案(下称“草案”)过程中,代表委员们对垄断性国企的相关规定进行了热议。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杨兴福建议,草案第7条第2款,“前款规定行业的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严格自律,接受政府和社会公共的监督,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或者专营专卖的地位损害消费者利益”,该规定不全面,后面应加上“损害国家的利益”。
他认为,因为有些国有资产被一些经营者控制以后,损害的不仅是消费者利益,也损害了国家利益。“这方面的情况还不少”。有的甚至把国有资产都变卖了,或者转到自己办的企业中去了。另外,这些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实行专营专卖行业的企业,把自己经营者的工资提得很高,也是一种侵害国家利益的行为。因此,一方面要对国有资产加以保护,另一方面,也要把少数经营者提高少数人工资的做法作为侵害国家利益的行为。
也有委员针对当下的电信等行业的垄断行为提出了批评,认为草案应该对这些行为予以细化规定,并加重法律责任,建议将“法律责任”一章中相关条款的罚款提高。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王祖训提出,“法律责任”一章第45条、第46条、第47条规定的罚款数额,“我觉得太少了”,因为能够形成垄断的都是一些大型的或者特大型的企业,罚少了对他们没有什么作用。建议加大数量,严重的罚款上千万,都是应该可以的。同时,他建议在第48条增加强制性拆分的内容。有些企业违反法律规定进行集中,垄断严重,应对这种企业进行强制性的拆分。建议在第49条中“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后面加上“情节特别恶劣的,应该承担刑事责任”。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冯之浚认为国有经济具有控制地位,但是它不能搞垄断。应该在法律责任当中专门规定对国有经济搞垄断的处罚。
全国人大代表王新怀认为,目前我国经济所处的发展阶段中,产业的集中度、企业做大做强显得不是特别突出。当前比较突出的问题是,“自然垄断行业利用其垄断地位获得特殊的集团利益,获取特别高的收入,造成很大的收入反差,导致社会的不平衡、不和谐”,由此,他建议修改诸如“应当”等相关表述以增强法律的权威性。(赵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