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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通报5起毒品犯罪大案 主犯均被核准死刑(2)
2007年06月25日 23:59 来源:综编

  案例四:再犯贩卖毒品罪 龙从斌被核准死刑

  据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倪寿明介绍,此案的突出特点是被告人曾因贩卖毒品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系毒品再犯,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大,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了对龙从斌的死刑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确认:被告人龙从斌曾因贩卖毒品于1999年4月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2003年12月刑满释放。2006年3月,龙从斌打电话与陈永鸿(同案被告人,已判刑)联系购买海洛因。同月12日,陈永鸿电话通知龙从斌验货。当晚,龙从斌从贵阳市到织金县城陈永鸿的住地检验毒品质量后,二人约定以每克550元的价格交易海洛因。次日15时许,陈永鸿携带海洛因和龙从斌来到贵阳市龙从斌的租住房内进行交易。在交易过程中,由王倩(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准备毒资,何明惠(同案被告人,已判刑)提供称量工具。毒品交易完成后,龙从斌、陈永鸿、王倩、何明惠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当场查获海洛因297克、毒资人民币15.5万元。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9月15日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龙从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龙从斌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3月25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认为,被告人龙从斌以贩卖为目的非法购买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龙从斌贩卖海洛因数量大,且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其曾因贩卖毒品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系毒品再犯,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大,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据此,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了对龙从斌的死刑判决。

  案例五:新类型毒品犯罪 郭世臣被核准死刑

  据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倪寿明介绍,此案主要是新类型毒品犯罪。本案中的涉案毒品“麻古”是一种新型的混合毒品,其本身不是甲基苯丙胺,而是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同时还杂以咖啡因等其他物质。本案中“麻古”已经过毒品含量鉴定,被告人贩卖、运输“麻古”等甲基苯丙胺类毒品达1275克,达到刑法规定的“数量大”标准,所以,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了对郭世臣的死刑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确认:2005年8月初,被告人郭世臣在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贩卖给蔡伟林(同案被告人,已判刑)甲基苯丙胺类毒品“麻古”3000粒(重280余克)。同年9月27日至10月5日,被告人郭世臣在广东省珠海市,先后四次贩卖给蔡伟林“麻古”5300粒(重约492余克)、苯丙胺类毒品“摇头丸”80粒(重约20余克),并按蔡伟林的要求,两次指使唐黎(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将其中的3000粒“麻古”、80粒“摇头丸”和另外约28克冰毒运送到杭州市,分别交给蒋海华、孔晓波(均系同案被告人,已判刑),由蒋海华、孔晓波贩卖给杭州市萧山区、富阳市等地的吸毒人员。另外,郭世臣还贩卖给童志顺(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冰毒(甲基苯丙胺)28克和氯胺酮类毒品“K粉”28克。2005年10月7日,被告人郭世臣指使唐黎携带440.5249克“麻古”从珠海市运送到杭州市欲与蔡伟林交易,被公安机关查获。同日,郭世臣从珠海乘飞机到达杭州萧山国际机场时被抓获。后公安机关从郭世臣在珠海的租住房内查获甲基苯丙胺类毒品7.0915克、苯丙胺类毒品1.1049克。综上,被告人郭世臣共计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类毒品1275余克,氯胺酮类毒品28余克,苯丙胺类毒品21余克。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6月26日认定被告人郭世臣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郭世臣提出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1月21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认为,被告人郭世臣明知“麻古”、“摇头丸”、冰毒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并指使他人运输毒品,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大,依法应予惩处。据此,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了对郭世臣的死刑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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