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24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第二次审议的反垄断法草案增加规定,禁止大型国企借垄断地位损害消费者利益。
在反垄断法草案初次审议中,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全国人大代表提出,对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的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活动,国家应予保护;同时,应对其产品和服务的价格,依照价格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加强监管和调控,维护消费者利益,促进技术进步。
二审稿增加了上述内容,强调上述行业的经营者“诚实守信,严格自律,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或者专营专卖地位损害消费者利益”。
还有一些人员和部门提出,许多国家的反垄断法并不禁止企业取得市场支配地位,而只是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损害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中国反垄断立法也应明确这一原则。修改后的草案总则中增加规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程刚 崔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