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记者从有关部门了解到,在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后,尤其是在2001年修订后,国务院制定了相关配套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提出了相应的政策措施,对促进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和社会的全面进步,保护少数民族群众的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2001年修订后的民族区域自治法,进一步明确了上级国家机关对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给予扶持、帮助的责任明确规定:“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职权范围内,为实施本法分别制定行政法规、规章、具体措施和办法。”2005年以来,国务院制定了《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还编制了《少数民族事业“十一五”规划》、《关于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规划》和《兴边富民行动 “十一五”规划》三个涉及民族自治地方全面发展的规划。
按照这些规定和规划,国家对各级人民政府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加快经济和社会发展提出了明确要求。其中规定,征收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在安排使用时,应当加大对民族自治地方的投入,并优先考虑原产地的民族自治地方。国家安排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需要民族自治地方承担配套资金的,适当降低配套资金的比例;民族自治地方的国家扶贫重点县和财政困难县确实无力负担的,免除配套资金。还规定国家逐步加大对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设立国家各项专用资金,扶助民族自治地方发展经济社会各项事业等。
同时,国务院有关部门还制定了相关的配套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在财政转移支付、税收、扶贫开发资金等方面予以支持。从2005年开始,国家将非民族省区及非民族自治州管辖的民族自治县纳入了民族地区转移支付范围,提高民族地区的转移支付系数,从而提高民族地区的转移支付金额。在农村税费改革和各项转移支付中,中央转移支付适当照顾民族地区和特殊困难地区,民族省区的转移支付系数在按统一办法计算的转移支付系数基础上增加0.05个百分点。在税收方面,将新疆地区5个大油田的原油资源税额标准提高到有关条例规定的最高标准,即每吨30元。对民族贸易县内县级和县以下民族贸易企业和供销社企业销售的绝大多数货物免征增值税。
近年来国务院有关部门重点改善包括民族地区在内的中西部地区农村卫生机构基础设施条件,目前全国民族地区574个县全部纳入中央支持范围。在扶贫开发中,还将592个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中的267个少数民族自治县和西藏作为扶贫开发工作的重点区域,给予特殊扶持。在制定整村推进扶贫规划时,将民族地区尚未实施规划的村列为优先扶持的对象。(刘晓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