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北京六月二十日电 为推动中央关于节能减排工作要求和部署的落实,监察部近日印发《关于监察机关进一步做好节能减排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级监察机关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强化监督检查和案件查处工作,会同并督促政府有关部门进一步做好节能减排有关工作。
通知指出,节能减排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维护人民群众环境权益的有效措施,也是我国履行国际环境义务的基本要求。各级监察机关要高度重视节能减排工作,认真贯彻全国节能减排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要求,切实增强政治责任感和工作紧迫感,加强监督检查,严明工作纪律和责任,配合并督促有关部门下大力气、下真功夫抓好节能减排工作。要结合贯彻中央纪委第七次全会、国务院第五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把节能减排工作任务纳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特别是执法监察工作的总体部署中,加强领导,统筹安排,狠抓落实。
通知要求,各级监察机关要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重点地区和行业节能减排工作的监督检查。继续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集中力量重点对涉铅和造纸行业、饮用水源地和工业园区整治情况进行检查。配合有关部门重点对10个签订《关停和淘汰落后钢铁生产能力责任书》的省(区、市)人民政府落实责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落实国家产业政策,积极推进本地区关停和淘汰落后产能工作。
通知强调,各级监察机关要进一步加大对违反国家能源管理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案件的查处力度。重点查处地方政府和产业政策主管部门不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擅自放宽能耗和环保标准、规避环境影响评价审查进行违规审批或核准立项的问题,有关地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环境监管职责或监管不力、玩忽职守的问题,企业中属于监察对象的人员不遵守环保法律法规的问题,以及有关部门不认真执行差别电价、阶梯水价等政策的问题。要严格责任追究,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纪律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坚决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通知还要求,各级监察机关要紧紧围绕实现“十一五”污染物减排目标,督促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建立和完善节能减排指标体系、监测体系和考核体系,推动建立节能减排的长效机制。对体系建设中组织领导不得力、指标分解不到位、落实措施不具体或者在上报统计、监测和考核结果时弄虚作假的,要予以纠正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